本文关于金融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缺失,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根据对我国现行法律信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应包含哪些因素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
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鉴于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已明确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整规办为此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因此建议由其统筹负责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而区域性、行业性的信用法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起草,但应与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相衔接。
2.中国信用体系的存在问题
(董辅礽)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很多信用卡其实只是贷记卡,国内尚未建立全国征信网,现有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日前在“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上指出,中国信用体系存在五大问题。 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数据平台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信用服务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才能真正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时期除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外,我们应该把积极培育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我们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的切入点。 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
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尽快出台,加强国家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性;另一方面,区域信用体系要注意与全国信用体系相衔接,避免地区分割。
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局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从全局出发而仅局限于局部和本位的考虑,则很容易导致地区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岛”。
我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失信行为广泛发生。此外,造成中国目前信用危机有以下几方面的深层社会因素。
第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诚信意识的背离。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做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堂而皇之地采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诚信现象渐渐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蔓延,这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封建专制长期压抑对诚信意识的扭曲。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民众的命运随时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人治”社会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不仅人们的欲望不能真实地表达,思想也受到种种限制。
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实诚信却常常吃亏遭殃,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意识扭曲着人们的诚信意识,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内在原因。第三,道德教育政治化对诚信意识的弱化。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中对德育非常重视,但在内容设置上往往与政治教育相融合,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服从于政治需要,片面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忠”而忽视个人本性的“诚”,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是导致失信的重要原因。第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
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五,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
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
3.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上存在哪些不足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
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
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
比如:张三借了李四 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
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
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
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
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我国征信业开始起步。
在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率先迈出第一步。 1997 年,上海开始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了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浙江省、深圳市等也都较早地试点进行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海、深圳、浙江等模式都获得了较大成功,区域内部信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变,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人民银行 2003 年 10 月被赋予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后,开始着手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地方征信体系建设纳入了全国征信体系统一框架。 2004 年,山东省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 的原则,在 4 个城市积极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试点。
12 月末,共有 。
4.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必须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寻找符合自己发展趋势的道路。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数据平台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信用服务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才能真正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时期除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外,我们应该把积极培育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我们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的切入点。
■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
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我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象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根据“十六大”“商业运作”的指导思想,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运作,逐步规范信用秩序,要鼓励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有序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不搞垄断,形成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加强国家信用标准化建设
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
■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尽快出台,加强国家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性;另一方面,区域信用体系要注意与全国信用体系相衔接,避免地区分割。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局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从全局出发而仅局限于局部和本位的考虑,则很容易导致地区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岛”。
■要尽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规
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性法规的前面,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对数据的开放和使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要制定法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运行。
5.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P2P网贷中的借贷“个体”包括不包括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就应包括非金融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
但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网贷不应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何理解?如何应对?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点如果执行,那么P2P网贷平台自身对债权债务的担保将会被禁止。
但是P2P网络平台仍然还有其他方式变向“增信”。如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借贷中提取部分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债务保险等等。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通过关联第三方担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实现。
另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在后续的立法中如何具体界定,还是一个需要多方调研之后才可能出台的细则规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
即使后续细则规定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无论如何,个人为个人合法担保都是法律应当允许的。因此,只要网贷平台设计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符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那耿某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也不会予以禁止的。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会在央行制定细则后全面实施。届时,那些P2P网贷平台自融、发假标活跃平台人气、超过借款人借款金额的借款标,将难以继续。这方面,网贷平台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细则的动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细则出台后,对于网贷平台是不是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认为,即使央行细则出台后,上述这些行为仍然会存在。只是从网上转入网下。这好比融资担保公司规定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已出台几年,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许”下,仍然活跃地从事着高利贷业务,也并没有因为缺失融资性担保资质而无法生存。
6.怎么完善《商业银行法》,健全社会信用法规
社会道德意义上的信用,是指人们在为人处事及进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以取得他人的信任;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它主要存在于交易双方非同一时空的交易过程中。
信用的上述双重含义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赋予一般社会道德意义上的信用以特有的经济内涵;同时,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也要以一般社会道德意义上的信用为依托。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机制缺损,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运行;信用机制扭曲,会降低市场的有序性,从而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完善的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甚至许多市场交易行为都呈现出非经济化的倾向,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改革开放后,我国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机制正逐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机制,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仍然较低,远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社会信用缺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成为市场体系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
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繁重而紧迫。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应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
道德是人们的自身行为和人际交往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公认并倡导的价值理念和传统文化习惯。道德通过人们的自律,可以对社会经济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全社会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可以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必要的社会自律机制。信用关系是产权制度的延伸,明晰产权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前提。
产权明晰,可以使经济主体意识到只有讲信用、积信誉,才能保证自身长远利益的实现,由此增强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进一步推动产权制度改革,明晰经济主体间的产权关系,可以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体系可以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提供代表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保障。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用法律上的严格他律,促进道德上的自律;可以通过防范和惩治经济主体的不当行为,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
当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失信慑止机制;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增加国内信用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7.信用缺失对经济有什么影
一、信用缺失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 长期以来,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事实和日趋严重的问题,它以经济领域为辐射中心,向其它领域扩散,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经济领域,集中表现在有的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上,他们采取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种种手法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不惜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生产,以牟取暴利。 同时有的销售者,为了拓展销售利润空间,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放任假货通行,甚至知假卖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从而造成假烟、假酒、假药等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漠视人民生命安全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在金融领域,恶意贷款和有意拖欠不还或故意逃债等现象造成金融秩序混乱。
虚假广告,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政治领域,存在着政治造假,瞒上欺下,贪污腐败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有的当权者不为民造福、谋利,喜欢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掺水数字”、“面子项目”、“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浮夸造假的工作作风日趋严重,一些官员实事做得少,缺乏基本的求实精神。 政治领域的信用缺失与政治腐败相互助长,成为政治腐败的一大症结。
文化领域也存在信用缺失现象。不少书商和出版社为牟取暴利而置法律道德于不顾,肆意抄袭、剽窃、盗版他人作品,造成文化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
学术界也净土不再,学术腐败。 学术界诚信求真精神面临挑战。
在名利的诱惑和驱动下,各种假文凭,假证书也随处可见。 二、信用缺失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信用:多是指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诚实无欺和社会生活中的言行一致,不危害他人,不正当获得的道德规范。
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我们不能设想,没有了商业票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和信用卡及按揭等,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仍能正常进行。 1。
信用做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极大削弱,使经济运行受阻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人们之所以能有序地进行商品交易,是基于经济人之间的彼此信任。 但是面对大量的失信现象,为了防范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僵持在“钱不到帐不发货”,“收不到货不给钱”的尴尬局面,许多企业宁愿放弃大量的订单和客户,也不采取信用结算方式。
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的方式退化,极大地降低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2。
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在市场经济活中,由于各部门、各企业生产不同商品的周期长短不一,资金周转的情况各不相同,客观上产生商品赊购赊销以及资金借贷要求。
此外由于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商品日益丰富,住宅等不动产以及耐用消费品,如轿车,大家电的销售,客观上也要求消费信用的出台。 信用关系的不断扩展,是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借助信用网络的作用,经济活动的效用才能提高,流通费用才能减少,社会福利才会增进。
但在一个信用缺失的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为了对信息进行甄别,考察对方信用度等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资金。 同时,对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打经济纠纷官司,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也同样需要精力、时间和资金。
这自然导致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低下。 3。
信用的缺失损坏了市场经济的信誉 由于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违法、背信的手段暴富,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信誉,也造成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如顾虑重重、互不信任、互存戒心,认为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处处怕上当,处于不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4。
信用的缺失,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消极影响 一是信用缺失会危及企业和国家的国际生存空间,不利于中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上世纪80年代初,不道德的中国“倒爷”将劣质的“阿迪达斯”运动服、运动鞋倒到俄罗斯市场,使物资匮乏的俄罗斯人欣喜后大呼上当,然后拒绝中国货进入市场,中国货成为伪劣的代名词,致使我国痛失黄金般的市场。
二是信用的缺失会严重降低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效率。在西方发达国家,90%的贸易是以信用方式结算的,而我国这个比例只有20%。
不采用信用交易对企业就意味着不能获得短期融资,在世界市场上难以扩展市场份额。 三、重建社会信用的措施 1。
大力加强信用道德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是比较重视信用(信誉)的,诚信看作是成业、修身、立政之本。但它仅仅是民间所崇尚的道德伦理,并未形成一种普遍的、浓厚的国民意识,更不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信用文化。
也几乎没有经济学和法理学上的含义。而信用意识只有具有了经济学特别是法理学上的含义,形成为一种全民族的进步文化,才能在全社会牢固的树立。
我们必须大力加强信用理念的培养,以市场经济的城信特征为核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培养,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大力宣传信用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对推进社会进步,维护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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