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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图

时间:2021-05-05 22:4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图,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何区分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

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希望有帮助

2.怎样区分一个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规章

哈哈哈:你好! 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一般为基本法律。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3.怎么区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一、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4.怎么区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分别是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2018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举一个例子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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