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管道施工hse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hse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打架斗殴的所有法律》一、1、制作人:百度知道用户:儒雅的立开2、版权:如有需要敬请转载3、制作形式:经常更新整理4、编者的话:由于时间过紧,部分编写内容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师生批评指正 二、打架斗殴的常识行政处罚如下:1.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4、打架斗殴,违反专案管理处罚法,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派出所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都可能拘留,至于谁先后谁过错大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构成犯罪行为如下: (一)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 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9、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法律法规必知简例如下:1. 1、打架斗殴后如何承担责任,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2. 2、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3. 3、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 1、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 5、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 6、除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的具体分类方法如下:1. 1、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2. 2、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3. 3、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4. 4、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5. 5、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6. 6、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7. 7、、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hse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打架斗殴的所有法律》 一、1、制作人:百度知道用户:儒雅的立开 2、版权:如有需要敬请转载 3、制作形式:经常更新整理 4、编者的话:由于时间过紧,部分编写内容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师生批评指正 二、打架斗殴的常识行政处罚如下: 1.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4、打架斗殴,违反专案管理处罚法,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派出所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都可能拘留,至于谁先后谁过错大 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构成犯罪行为如下: (一)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 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9、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法律法规必知简例如下: 1. 1、打架斗殴后如何承担责任,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2. 2、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3、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1、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5、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6、除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的具体分类方法如下: 1. 1、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 2、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 3、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4. 4、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5. 5、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6. 6、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7. 7、、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
4.16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中国石油最新“十六项”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规定。分别是: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培训管理规定》、《HSE 观察与沟通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管线和设备打开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能量隔离管理规定(试行)》。
5.HSE管理制度
HSE管理体系是三位一体管理体系。H(健康)是指人身体上没有疾病,在心理上保持一种完好的状态;S(安全)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健康、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E(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因素间相互形成的生态关系的组合。
由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把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形成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是现代石油化工企业的必然。
6.谁给提供点有关HSE安全管理的资料
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大全论文收藏本文章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企业(以下简称企业)HSE管理规范和编制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企业HSE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10827—8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L 40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SY 5087—93 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 SY 5131—87 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 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SY 5436—1998 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 SY 5445—1999 石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SY 5720—19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 SY 5726—1995 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 5727—1995 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 SY 5728—1995 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5737—1995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 SY 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 5845—93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 5856—93 油气田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SY 5857—93 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SY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5876—93 石油钻井队安全检查规定 SY 5920—94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 SY 5974—94 钻井作业安全规程 SY 6023—94 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 6037—1997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 6043—94 钻井设备拆装安全规定 SY 6047—94 沙漠地震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6048—94 电法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6186—199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 6203—1996 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SY 6204—1996 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T 6228—1996 油气井及修井作业职业安全推荐做法 SY 6278—1997 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 SY 6309—1997 钻井井场照明、设备颜色、联络信号安全规范 SY 6320—1997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 6321—1997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8—1998 地质录井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9—1998 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 SY 6350—1998 油气田射孔用多级自控安全起爆器安全技术规程 SY 6353—1998 油气田变电所安全管理规程 SY 6355—1998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 6433—1999 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SY 6442—2000 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 SY 6444—2000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SY 6456—2000 含硫天然气集气站安全生产规定 SY 6457—2000 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H 3024—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 3024—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HGJ 21—89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Q/SHS 0001.1—200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Q/SHS 0001.10—2001 管理职能部门HSE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关于转发<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1999]油技字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和安全检查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 中国石化[1999]安监字18号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中国石化[1999]安字7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 中国石化[2000]安环字8 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 《关于印发<安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石化[2000]安监字6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3.2 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3.3 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4 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的可能性或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3.5 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3.6 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目标的过程。
3.7 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包括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方针、法规以及因外部条件改变而提出的新目标。
3.8 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等。 3.9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3.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3.11 管理者代表 由最高领导者任命,在企业内代表最高领导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12 业主 合同情况下的接受方,即在一定的区域内签订租约,并按租约要求付款的个人、伙伴、公。
7."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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