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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5-06 09:18
本文关于港口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这个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到你@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一)装卸工人的录用1. 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2. 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3.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4. 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5. 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二)装卸工人的管理1. 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2. 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3. 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 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三)装卸工人的待遇 1.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条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公司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医疗保险。2. 装卸工人的工资收入以装卸工班为单位计件提成,由装卸工班班长负责考核、分配,统一由公司发放。3. 装卸工班班长的工资收入由总调度室考核,工资为所带工班工人平均工资的120%,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长津贴(由调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责任书上墙;

2、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

3、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装卸

1、装卸码头作业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装卸作业、协调船舶运输方及时移档、调档;

2、装卸码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码头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文明作业、规范操作;

3、装卸码头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装卸设备,防止垃圾下河,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清洁;

4、防汛墙边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装卸码头作业场所内临时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过防汛墙。

5、作业完毕后,及时清扫码头场地,保持清洁,不得将场地垃圾冲扫入水域。

三、规范装载

1、船舶必须配备扒舱人员,在装载过程中及时扒舱,防止垃圾装载过高而散落下河;

2、运输船舶装载垃圾不得超载;

3、船舶应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4、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加强甲板周围清扫、冲洗,不得将垃圾冲扫入水域;

5、垃圾运输船舶必须保持容貌整洁。

四、责任区管理

1、垃圾装卸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拦截设施,对散落的垃圾实施有效拦截,防止其漂出责任区;

2、配足、配好打捞保洁力量,特别是要加强垃圾装卸码头作业期间的水域保洁,保持责任区内水域面清、岸洁,拦截网立面整洁。

3、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各项责任区制度。

2.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这个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到你@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一)装卸工人的录用1. 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2. 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3.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4. 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5. 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二)装卸工人的管理1. 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2. 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3. 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 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三)装卸工人的待遇 1.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条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公司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医疗保险。2. 装卸工人的工资收入以装卸工班为单位计件提成,由装卸工班班长负责考核、分配,统一由公司发放。3. 装卸工班班长的工资收入由总调度室考核,工资为所带工班工人平均工资的120%,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长津贴(由调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责任书上墙;

2、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

3、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装卸

1、装卸码头作业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装卸作业、协调船舶运输方及时移档、调档;

2、装卸码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码头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文明作业、规范操作;

3、装卸码头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装卸设备,防止垃圾下河,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清洁;

4、防汛墙边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装卸码头作业场所内临时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过防汛墙。

5、作业完毕后,及时清扫码头场地,保持清洁,不得将场地垃圾冲扫入水域。

三、规范装载

1、船舶必须配备扒舱人员,在装载过程中及时扒舱,防止垃圾装载过高而散落下河;

2、运输船舶装载垃圾不得超载;

3、船舶应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4、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加强甲板周围清扫、冲洗,不得将垃圾冲扫入水域;

5、垃圾运输船舶必须保持容貌整洁。

四、责任区管理

1、垃圾装卸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拦截设施,对散落的垃圾实施有效拦截,防止其漂出责任区;

2、配足、配好打捞保洁力量,特别是要加强垃圾装卸码头作业期间的水域保洁,保持责任区内水域面清、岸洁,拦截网立面整洁。

3、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各项责任区制度。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什么时候下发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修订的原则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

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适用范围和框架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

(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4.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危险货物码头靠舶,提高港口经营效益,加强码头装卸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雷电、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在码头装卸危险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每次装卸危险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若需要更换管线或静电接地点等应重新办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

四、码头管理和装卸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不得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六、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配备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品装卸作业实施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管。

九、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共建安全网络。

十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液化气泄漏。

十二、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5.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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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危险货物码头靠舶,提高港口经营效益,加强码头装卸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雷电、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在码头装卸危险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每次装卸危险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若需要更换管线或静电接地点等应重新办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

四、码头管理和装卸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不得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六、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配备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品装卸作业实施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管。

九、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共建安全网络。

十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液化气泄漏。

十二、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7.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变更建设地址的;(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什么时候下发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修订的原则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

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适用范围和框架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

(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港口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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