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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体例结构

时间:2021-05-06 10: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体例结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如何组成的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2.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受“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影响,现在很多教材以律典编纂史来替代中国立法史,而对行政,经济,民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很少涉及。

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就会产生以此代彼,以此为彼的误解。讨论学习中国封建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封建法典大都是刑法典,《法经》是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封建法典,《法经》较之以“刑”为名的奴隶制法,从结构上看刑法的色彩已经减弱,但就内容而言,不过是春秋中叶以来各国刑法之大成。古籍所说:“李悝集诸国刑典,早《法经》六篇”,《晋书?刑法志》记载:“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唐律疏议》说:“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根据这些资料可知《法经》分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它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是防止叛逆、杀伤。

汉承秦制,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何为九篇。”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

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了20篇620条的内容结构。其篇名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兴律、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诸侯。

东晋一代,继续沿用“张杜律”,未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南朝各代统治者因循守旧,缺乏改革进取精神,而北朝各代掌权者多为北方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他们为求生存而锐意革新,汲取比较先进的中原汉族文化思想与各种规章制度,从而造就了南北法律制度的分歧与差异。

《北魏律》共20篇,唐朝即已失传。根据《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记载,其可考篇目仅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天保元年(550年),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北齐政权认为《麟趾格》不够完善,又历时十余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

它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程树德认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所谓“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

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

3.简答我国的立法结构

中国的立法机关从狭义上讲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从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宪法还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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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人、债、物和继承四个部分(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

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打破了这一传统。总则之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

扩展资料: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的成就,一直受人称道的,并远远高于《法国民法典》。这种成就表现在:

在大的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在规定方法上,采取适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语方面,名目做到精确一致。

法典的语言和思维方式不能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国民法典》,倾向于使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倾向于创造抽象的语言和技术意义的表达方式。

所以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一种严密的体系作为来确定其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德国民法典

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 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 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 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 “教育母法”.我国 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 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 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教师资格条例》等。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 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帝反政府教育规章。部门 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 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 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 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 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即已颁布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

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 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 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 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郑子昂进 行论证。6.学位法。

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

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力、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 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 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 律。

法律法规的体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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