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最高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数据库,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如果对方欠你钱,法院已判决了,也强制执行了,但债务还是拿不回来
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偿还债务,对方需要也是需要履行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2、如果对方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不动产等财产,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冻结、变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如果对方仍然不能偿还债务,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中以示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03月02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显示其仍然有效,所以其效力状态为有效。
一部法律是否有效,首先可以查询官方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比较有名的有中国人大网、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看是否显示其仍然有效,如果显示有效,那这部法律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数据库更新进度的问题,这并不能全信,需进一步查询确定。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会不定期清理,你可以查询一下这些清理结果,如果被明确废除了,那说明所查法律已经失效,如果没有明确废除,那他有效的可能性更大,但同样有失效的可能,这就需要运用到最后一种方法,就是比较。因为就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法规可能都有规定。如果这些规定有冲突,怎么判断哪个规定是有效的呢?基本的判断方法就是: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位阶相同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的一般规定和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颁布该法律的立法机关确定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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