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监委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监事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设立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的范本详见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52条-5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了规定,第118条到120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了规定 。下面详见说明:折叠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除两个以上国有股东外,可以有职工董事,监事会一定要有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折叠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法规制定权属何种权力
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法规制定权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一样都是属于国家立法权分支,其法定效力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和宪法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
3.监狱管理法律法规
你好:
1)日常的监狱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对狱内发生的各类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对罪犯的文化学习要依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律法规;
4)对罪犯的劳动生产的技术等按照有关的生产和技术等级规定管理;
5)对罪犯的卫生和健康管理要依照卫生部规定的法律法规;
6)其他就是监狱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所规定的监规纪律;
7)对罪犯的管理规定是司法部规定的《犯人守则》;
4.监理单位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拥护国家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自伤自残和纠合他人扰乱监狱管理秩序;(二)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和互助小组擅自行动;(三)不私藏现金、银行信用卡、刃具、便服、棍棒、绳索、通讯工具、危险品、毒品、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本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四)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找人捎信传话或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不利用外界人员购买、捎带任何物品;(五)不私传信件、现金及其他物品,不在亲情电话或其他交流方式中使用隐语、暗语和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六)不擅自持有、使用和转借绝缘、攀援、挖掘物品,不私自驾驶机动车辆;(七)不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制造凶器、偷窃、赌博、纹身、搞同性恋、毁坏公私物品;(八)不宣扬地域观念、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制造、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挑拨他人关系;(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人;(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未经允许不习拳练武、收藏或自制习武器械。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号令起床,洗漱、如厕,不拥挤抢位,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做到整齐划一。
第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服刑人员,劳动时着工作服。第十条 注意饮食卫生,保持公用和个人餐具完好、洁净。
第十一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配戴统一标识。不私自裁改囚服、胸牌及监狱规定的其他标识;不袒胸露背,夏季可在监舍穿着白、灰色标记规定的背心、短裤;经批准购买或会见时家属捎带的允许穿着的衣物,要加印明显标记,不私藏或倒换便服。
第十二条 除一月内出监的服刑人员外,狱内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可留平头,野外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一律留光头,不留胡须、长指甲;女性服刑人员不得染发、烫发、披肩散发,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会见时,可化淡妆,但不得戴假发和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物。第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
不私开小灶,不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爱惜粮食,不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四条 不吸食毒品、私自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性和麻醉性药品;不饮酒、倒酒、藏酒;倡导戒烟,不违反规定吸烟。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遵守队列纪律。三人以上行走时要排成纵队,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十六条 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闲谈、串位、走动、起哄、从事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开闭、选台。第十七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由警官带领按规定就医。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生诊断。不得无理取闹,指名要药,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八条 服用药品须经医生同意由警官代为保存,不私自用药、存药。隔离治疗的,不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在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九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在野外或室外劳动现场需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铺位不设遮挡物。就寝前,按规定时间和位置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走动;就寝时,按指定方向躺下,不蒙头、裸睡,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勇于认罪悔罪,促进思想改造,自觉矫治恶习。第二十三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与矫治,养成健康心理,保持良好心态。
第二十四条 接受文化和技术教育,提高文化水平,掌握实用技术,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五条 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出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二十六条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有疑问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
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良成绩。第二十七条 爱护各种教学用具和设施,不擅自使用、故意破坏。
第二十八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不私藏、阅读、传抄有煽动颠覆、诋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宣扬邪教理论、封建迷信思想、暴力、淫秽等内容的书刊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娱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的,须持医生诊断书并经警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报数声音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在劳动现场,要遵。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