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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5:00
本文关于国有企业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企业并购涉及到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企业并购涉及到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3.我国公司并购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进行里明确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允许依法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价,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4.我国公司并购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进行里明确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允许依法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价,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5.急求~

此问题太宽泛,我主要从下面两点来回答: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政权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但愿我的回答能帮得到你,祝你好运!!

6.公司并购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7.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理解并购的法律事务,首先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并购这种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中都有“并购”这一术语出现,前两部法律相对概括得比较笼统,《公司法》中则有比较详细的解释和法律规定。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四条明确地规定了并购的法律特征,为企业进行并购提供了指导。

具体来讲,《公司法》规定的并购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并购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并购后,原公司解散,相应的原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 消失。 (2)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权利义务,如债权、债务等由并购方企业全部承继,这种承继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 改变。

(3)并购虽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根源上讲依旧是经济行为,为此,并购方须以市场本质向被并购方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这种对价可以表现为以现金作为补偿或者购买代价,也可以表示为并购后企业股权的交付。

2。关于并购的效力认定和违约处理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购合同一般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企业买卖合同。

对其效力的认定,则主要依靠评估审计资产、核实转让程序等环节来实现。因此,如果有以下行为或事实存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以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合同。

(1)被并购方有严重欺诈并购方的行为。比如,被并购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影响企业做出并购决策的信息和数据严重失实,或者对资产低值高估,故意隐瞒影响转让价格的重大事实等,这些情况都影响法律效力认定。

(2)并购方有严重欺诈被并购方的行为。这一点正好和上一点相对。

具体来讲,这种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原企业某个负责人在企业被并购前就故意采取手段隐匿资产,抬高成本,使账面形成亏损,然后以并购方的身份低价并购企业。这同样会影响并购行为法律效力的判定。

(3)并购双方处于某种利益关系恶意串通,对企业资产高值低估,使并购方获得重大不法利益。

8.关于公司并购有哪些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国企并购程序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在并购程序中最大的风险在于违背相关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导致并购进程受阻或失败。

国企并购所涉及的程序包括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提交相关报告和信息批露,产权变更程序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交易主体瑕疵的法律风险 必须明确的问题是,谁是有权或有资格代表国家处理国有资产的人。

在实践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在国企作为被并购方的情况下,出现了并购主体混乱的问题,国企本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甚至是国企领导争相以自己名义签订并购协议。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在国企并购中,具备法人资格的国企本身具有完全的主体资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人,有关事项还应经得他的同意,但并不具备并购主体资格,它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并购产生影响的。

因此,交易主体的适格问题是在国企并购中或者说是在产权交易中首先考察的内容,这关系到并购的效力,尤其对于国企并购而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2、审批程序瑕疵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如果国企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按规定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的审批手续。

同时区分中央、地方级别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审批核准手续,而且产权交易合同须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审核,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如果国企并购其他企业,也应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因此,在全面考察国企的相关情况并经初步磋商,达成并购意向后,应事先经得有关主管机关的同意,这是并购成功的前提条件。

3、交易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机构为并购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如果是通过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的国企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等,并公告相关交易信息,或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并遵守挂牌交易程序,而且并购价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无论何种形式的转让,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办理的产权变更手续,才能实现产权的清晰和明确,尤其对于国有资产而言,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国企股份已经上市发行,应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上市交易程序进行。

因此,无论在国企并购中,应区分企业是否上市,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尤其需要关注交易的规范和信息的透明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0.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对其税收优惠政策做如下梳理与汇总。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 (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改制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债转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股权转让 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注意要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两个概念。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且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不能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五、印花税 1、企业改制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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