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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食品卫生与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5:36
本文关于加拿大国食品卫生与安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想在加拿大进口食品 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还有手续流程

委托给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全程包干搞掂!

请落实品名、规格、包装、成分、中文标签、厂商证照、产地出口国政府检疫证书、卫生证书、产地证、数量、价值、装货口岸、进口口岸、国内目的地

外贸公司据此落实HS编码,核算进口成本,既可采取收代理费实报实销方式、也可采取进口专卖给你。

无资质的可委托有执照有食品的进出口公司代理,先落实HS编码落实海关监管条件,依据此备齐各类单证

通常需要出口方提供的文件:

1。产地证。

2。卫生证。

3。动植物产品的检疫证书

4。invoice

5。装箱单

6。应HS海关监管条件界定,甚至需到国家濒危办和口岸办事处申领CITES进口许可证或非濒危物种证明,因此首先取得出口国的CITES证书。进出口商和口岸原则上得互相对应。

从事食品进口工作时,有几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

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认可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主凭此通关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食品进口概况:

【当下通常免了此步】STEP1:申请“进出口食品标签”约需90天,出口方要提供样板,每种产品最少一件。标签每种产品一张,需RMB300/张,有效期两年。

STEP2:拿到进口标签后即可安排进口,商检会抽样,化验约需15天,此过程中,可以写保函先报关出货。货从到港日至拖柜到仓库日,要控制7天内,以免发生柜租.

STEP3:货到仓库后即可安排贴标签。

2.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3.食品卫生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 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严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邵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地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 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 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雷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

4.食品卫生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严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邵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地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 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 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雷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

5.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 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 生。

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 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 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 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 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有哪些

一、

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1997]45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食品标准与法规~~

我是食品专业的,我来回答回答,第一,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主要有加工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第二,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国家法规,地方法规,企业法规,行业法规等 第三,质量监管方面主要有iso22000 iso9001等标准体系 第四,达到质量与安全认证必须有一定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然后去认证中心申请即可 第五,只要你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一般去工商局等国家机关都能拿到 第六,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主要有工商局,质监局,质检中心,至于方法,那就太大了,不好说。

8.国外如何管理食品安全

当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为此,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管制度。

美国: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法规》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类产品的安全做出了规定,在有关食品的专门章节中,立法者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规》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整个过程的安全卫生标准做出了详尽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历、健康条件的要求,对生产场地的具体要求等。

德国:召回制度标本兼治

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日本:追跟溯源方便快捷

基于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

在日本的食品店,“内容”丰富的食品标签,使消费者对食品产销的各方面信息一目了然。如鸡蛋的标签上,就标注了名称、保质期、保存方法、食用方法、鸡蛋生产或包装设施的所在地、鸡蛋生产或包装者的姓名、原产地、养鸡场的名称和地址等。甚至有的销售业者还将食品生产者的照片、姓名贴在商品柜台上,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

加拿大国食品卫生与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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