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拆旧建新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农村拆旧建新需要准建证吗
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只要不新占土地,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理由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不新占土地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既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不新占土地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得对此类建房用地设定行政许可。
二、农村村民拆旧建新所利用旧宅基地只要不是违法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应已依法获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无限期使用,当其拆旧建新时只要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理应不再进行二次审批。
三、部分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如《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律问题答复》第九十六问中明确指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拆旧建新的旧宅基地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综上所述,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只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新占土地的,可以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是,为了防止个别农村村民借机乱占滥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强对此类建房用地的管理:
一是建房村民仍应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是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村民建房备案申请后,应到现场踏勘,实地核实其用地是否属于拆旧建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面积打桩放线,严防超占。
三是房屋建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再次到现场核实其建成面积有无超占,若有超占应依法处理。
此外,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还涉及到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凡有明文规定的,理应依照办理。
2.农村老房子重建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2020年年底全国要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工作,以后无证房屋在农村基本就不会存在了。现在,农村建房审批也是越来越严格,大家都知道,在新址建房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但对于拆旧建新,很多人就以为不要审批,其实拆旧建新也是要审批的。农村原址重建房屋有“2个”注意,不注意这两点,房屋可能被强拆!
一、拆旧建新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地方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虽然现在超占面积建房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在以前,很多家庭占用的宅基地都是比较大的,是大大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而现在很多选择原址重建的农户,在建新房时,一般都会按照原面积来建,那新建的房屋肯定就是超过面积标准了,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因发展需要,现在很多地区的土地规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村民以前建房所占的宅基地可能已有新的用途规划了,不再适合建房了。
为了避免原址重建房屋产生超面积标准、不符合土地规划等问题,所以,现在很多地区都规定,原址重建房屋也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而且要遵循“建新拆旧”规则。
二、农村建房,建新一定要拆旧
现在在农村建房的,很多都是在原址重新建房或新选址再次建房,这两种情况都是有旧房的。有朋友问,建新一定要拆旧吗?
前面我们也说过了,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所以按规定,建新确实是要拆旧的。
像湖南就规定,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三、农村建房,拆旧建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朋友问,农村建房,拆旧建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从实践来看,原址重建的审批程序跟异地新建的审批程序是差不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审查程序为: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拟用地位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特别提醒:部分朋友特别心急,会边走用地审批边开始建房,其实这也是不允许的,为了避免损失,最好不要这样做。
3.一老人,九十岁,农村户口,原有房屋倒踏,准备拆旧建新,请回政策
老人只要是住房所在地农村户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申请住房翻新重建的。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4.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拆迁的意义: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