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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9:48
本文关于广播电视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

3.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

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4.现在对数字广电传媒有哪些法律法规

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5.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有哪些

只要是通过审核的影片都是。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业务许可 ?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 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持证机构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传送节目素材的,不须另行申请变更许可证事项。??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

6.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一、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三、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法律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7-06-2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07-06-29) 部门规章(2008-02-21) 规范性文件(2008-02-21)

8.法律和音乐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9.与网络电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请问设立网络电台需不需要广电部门

设立网络电台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及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即是需要审批的。

开办者的主体应该企业法人主体,具体申请程序是: 1。申请(注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开办理由)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 10万元资金证明(复印件) 6。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7。 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8。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9。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表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

广播电视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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