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生态红线划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了生态保 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 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问 题日益突出。我国已建各类保护区存在空间重叠、布局不够合 理、人类活动干扰强等问题,导致难以实施严格管理,在空间上 尚未形成确保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优 化布局与统一格局。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 确要求,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 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 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体 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各项 机制,是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国家和区 域生态安全、遏制生态系统恶化、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 险、降低资源消耗的重要抓手。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永久 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是落实“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和地区国土 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理念, 把生态保护红线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进行顶层设计,能够为今 后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法律法规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为生 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修打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哪些区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答:根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
生态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中所形成的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调 节气候、净化空气和水体、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持生物多样 性、培育土壤等功能。 所谓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水源涵养、土 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五类关系国家 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
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 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通 过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划定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 护红线,对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 分布,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定为重要生 态功能区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包括 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所必需条件的所有外部空间和无 生命物质,如大气、土壤、阳光等。
所谓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指 对外界干扰和环境保护反应敏感,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 包括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化敏感区、石漠化敏 感区和冻融侵蚀敏感区等。
生态环境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 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界过渡 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 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
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易受外界干扰发生退化,威 胁人居环境安全的现实情况,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 态环境敏感区》和《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的生态脆弱区范围内,识别生态环境敏感性主要特征,通过开展水土 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 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分布,将敏感性等级高、易受人为扰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
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全面划定生态红线需要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4.如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域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人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5.“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如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
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6.风景区生态红线划定的调整申请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相关规划并施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旅游发展、测绘、海洋、水产畜牧兽医、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组及总技术组,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
7.
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根据教材知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题文中“有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只体现了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国家、企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所以题文中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从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和在保护环境中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做法回答即可.故答案为:有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只是实现了有法可依,(1分)要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充分运用教育手段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其它1分,共2分)企业: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技术革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答出任意1条得2分)公众: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向公众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热爱自然,热心环保;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答出任意1条得2分)。
8.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清明上河图的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加强生态预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运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促进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生态恢复。
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与环依法治理,公众参与 (三)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四)近期建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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