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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时间:2021-05-07 07:12
本文关于食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三项

原发布者:地卜师丶米波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六、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九、废弃物处置制度一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一十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一十二、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一十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3、根据体检结

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原发布者:LPLL在路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一)经营场所规范要求1、《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2、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3、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1、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后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不能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并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发),养好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着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6、制定安全检查及

4.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6.卫生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

7.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国颁布实施了三十多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方法标准,其内容涵盖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标准有什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食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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