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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利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0:48
本文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内容信息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十四、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有哪些

(1)适用范围。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必须遵守该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3)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4)规划的编制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地预测城市发展的 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结合。 (5)规划的主要内容。

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人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6)规划的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7)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

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㈡ 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设施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为什么要禁止公共绿地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4.私自挖地下室怎么处罚

私自挖地下室违者将责令改正,排除危害,最高可罚款3万元。

私挖乱建地下室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获得权利人国家的同意。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获得土地使用权。

私挖乱建地下室违反了相关的规划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种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布局并应以取得规划许可为前提,而且并没有任何例外规定。

私挖乱建地下室,无疑属于工程建设行为,当然应遵守规划行政法的规定,该条例将“挖地三尺”列为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违者将责令改正,排除危害,最高可罚款3万元。

扩展资料:

禁止使用房屋的行为

1、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2、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3、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4、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5、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5.我国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及相关立法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增长迅猛、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现,尤其是我国粗放型的城市发展模式使城市范围在地表上无限外延,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更加突出。

合理利用空间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借助于先进的建筑技术开发利用空间的事实已非罕见:大城市中立交桥增多,甚至出现高架桥;立体停车场已经出现;地下铁路不断扩展。

如上海的人民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商业街,地表则用于绿化;北京西单地下文化广场的建立也体现了对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 调整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大陆尚属空白,仅存在规范空间利用的单行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各地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对平战结合的原则以及地下开发应当考虑防灾需要等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需要细化才具备可操作性;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相对于我国空间利用的现状及未来开发利用空间的可能性,这些法律规范仍显不足。 目前我国日益重视对空间的开发利用,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学术界,正在进行着关于空间权的立法或者理论研究。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分别于第198、232、264条规定了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空间邻地使用权,在空间权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为规范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起草并申报了《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将利于填补我国在地下空间开发使用和产权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上海市同济大学地下空间中心从建筑技术角度进行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可行性研究;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已起草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为规范上海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6.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

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 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

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

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二、车库的法律属性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

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办理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三、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

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

7.在家挖地下室违法吗

业主乱挖乱建地下室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私挖乱建地下室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获得权利人国家的同意。

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规定,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扩展资料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土地管理法

地下空间利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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