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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1:06
本文关于新加坡法律合同适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新加坡法律对外劳都有哪些规定

新加坡外籍工人雇佣法案 雇佣法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为经理,执行员或担任机密工作的员工. 雇员在雇佣法下是否得到保障 是根据其职务而不是职称来决定. * 适用于任何受薪工人以及每月基薪不超过 $1,600 的雇员. 年 假* 1. 雇员每服务一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年假? 根据雇佣和约而定,不可以少过法令规定如下: 服务年数年假天数 第1年 7 第2年 8 第3年 9 第4年 10 第5年 11 第6年 12 第7年 13 第八年及以后 14 2. 雇员未服务满一年是否享有有薪年假? 只要他跟雇主服务满三个月以上, 他可以享 有按比例计算的部分有薪年假. 部分有薪年 假是根据他该年所服务的完整月数, 按比例 计算出来的. 3. 在计算部分年假时, 不足一天应如何计算? 如果是少过半天就不算. 不过, 如果是半天或 超过半天, 就要当一天来计算. 例如: 珍妮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在ABC公司工作. 她辞职的最后一天是2004年11月10日. 她的 部分年假计算如下: 3 (雇佣期) X 7天 (该年应得年假) 12 = 1.75 = 2 天 4. 如果星期六是半个工作日, 该天拿的年假 是否以半天计算? 在任何工作日拿年假,不论该工作日是工作整天或半天, 都当一天来计算, 除非雇佣合约另 有规定或得到雇主的同意. 病 假* 1. 雇员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病假? 雇员每年可享有14天的门诊病假和60天的 住院病假(14天的门诊病假也包括在内), 只 要符合以下规定: · 必须为其雇主服务不少过6个月; · 有公司医生发出的病假单.如果公司没 有指定医生, 则由政府医生证明; · 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雇主有关的病假. 雇员应得病假不能以比例计算. 2. 雇主是否有责任负担医药费? 如果雇员为雇主服务不少过3个月, 雇主必 须负担问诊费. 其他医药费如: 药品 , 实验 室检验, 手术等医药费则必须遵照雇佣和约 的规定. 3. 如果雇员在非工作日, 休息日或公共假日 拿病假, 是不是当成有薪病假? 不是. 只有在工作日拿的病假才是有薪病假. 公共假日* 1. 雇员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公共假日? 宪报公布的11天假日. 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 同意, 宪报公布的假日可以由任何其他日期 代替. 以下是宪报公布的11天公共假日: 新年 劳动节 农历新年 (两天) 卫塞节 开斋节 国庆日 哈芝节 屠妖节 耶稣受难节 圣诞节 2.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休息日, 那应该怎么办?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休息日,那么隔天的工作 日应当作是有薪假日例如: 公共假日适逢是雇员的礼拜天休息日, 隔天星期一应当作是他的有薪假日 3.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非工作日, 那应该怎么办? 除休息日外, 雇员也不需要在非工作日上班. 例如: 雇员每周工作五天 (星期一到星期五), 星期六就是他的非工作日而星期日是 他的休息日.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非工作日, 雇主就必须: 以该雇员一天的总薪金补偿他多一天的工资以代替该公共假日, 或给该雇员另一天有薪 休息日来取代. 4. 公共假日是否是有薪假日? 是的,只要雇员在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和 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无故缺席或得到 雇主的批准而缺席. 5. 公共假日工作, 雇员应获得多少酬劳? 除了有薪假日外,雇主也必须根据雇员的基薪 付给他多一天的工资.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 合乐路 18 号 #04-02 新加坡邮政编号 059764 电邮: mom_lrd@mom.gov.sg 网址:

6.新加坡的法律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2003-7-11 7:01:36 已阅读 4214 次 出处:山东涉外网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 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

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 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

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 需缴税。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

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 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请工作准证 (又称R准证)。

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 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 、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 就 业 准 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

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

P2准证发给月 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

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 雇用法令规定受雇条件,并指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职责。

除了担任经理、执行级或机密职位的人、海员、佣人以及在政府或法定机构工作的人,每个雇员都包括在法令的范围内。法令的某些条例只适用于月薪不超过S$1,600的雇员。

一般新加坡人每天工作8小时,或每星期工作44小时。超时工的薪金是按每小时发出的薪金的至少一倍半。

雇员在公司服务的第一年里获得7天年假。之后。

他们每连续在公司服务12个月,就会获得一天的额外年假,以14天为顶限。一年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

法令下设定的其他有薪福利包括: 病假:一般是14天,但雇员必须已服务6个月。申请病假时必须出示由诊疗所或医院发出的医生证明书。

怜悯假: 雇主一般会赋予亲人去世的雇员至少3天的怜悯假。 婚假:通常是3天。

分娩假:若女雇员已服务超过180天,每分娩一个小孩便可得到8周的分娩假。有些公司也给男雇员3天的父假。

公积金制度 现在新加坡人的平均寿命正在延长,一个60岁的新加坡人预料可活多2000。为年老计划是重要的. 公积金帮助工人即使在停止工作后也能在财务上自立 。

中央公积金 中央公积金在1955年设立,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财务和保障. 这些年来,公积金已成为一套全面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不只照顾存户的退休,购屋和保健需求,也通过保险计划为公积金存户和他们的家属提供 财务保障。 雇主和雇员都必须为雇员的公积金户头存入款项。

55岁以下工人的缴交率是 工资的40%,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根据每月的S$6,000工资限计算,雇主和雇 员的最高缴交额各为S$1,200。

55岁以上公积金存户的缴交率如下:55岁以上至60岁者交20%(雇主与雇员分别 缴交雇员工资的7.5%和12.5%),60岁以上至65岁者交15%(各交7.5%),65岁以上者 交10%(各交5%)。 公积金户头 普通户头储蓄可用作退休,购屋,购买公积金报单,投资和教育 。

保健储蓄户头储蓄用来支付医院费和获批准的医药保健费 。 特别户头储蓄保留作为年老及应急之用 。

1992年 7月 ,公积金计划扩大以包括每年净营收入超过S$2,400的自雇人士。 只要将收入的6%至8%存入保健储蓄户头,自雇人士便可以更其他存户一样享 有保健利益。

公积金存户的公积金储蓄获得和市场利率相应的利息,即四大银行12个月 定期存款和月底储蓄利率的平均数,利率每个月调整一次。 中央公积金法令保证存户获得至少2.5%的利率。

那些用作退休和较长期的储 蓄,如特别与退休户头的储蓄,可获得平时公积金利率以上的额外1.25百分 点。 公积金提款 公积金存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储蓄: 年龄达55岁 永久离开新加坡和西吗; 终身残废或神智不清; 如果他们继续工作,存户可每隔三年,即在58岁、61岁、64岁等提取更多公 积金储蓄。

最低存款计划 在55岁提取公积金时,存户也必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满足老时的基本 需求。作为最低存款的投资,有三种方式可供他们的选择: 从获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人寿年金存入获批准的银行。

存留在公积金局的退休户头。 填补最低存款 填补最低存款让人们有会机会填补自己或父母的退休户头。

他们可用现款或转积金储蓄填补户头。 公积金储备从普通。

7.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 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1) 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2)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

8.新加坡法律《就业法案》

新加坡主要通过《移民法案》、《就业法案》、《外国工人雇佣法案》和《职场安全与健康法案》等几部重点法律来规范其劳动力市场中所涉及的工作准证、劳动关系、外国工人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问题。

工作合同

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工作合同。

当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具体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工作时间

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该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资的1.5倍。

给付薪水

依据工作合同确定工资,包括工人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不包括住宿、水电费、医疗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应及时给付工人工资,当月工资应该在第二个月的7日内支付,当月超时工作奖金应该在第二个月的14日内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资时,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职造成的钱物损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

外国工人雇佣法案

该法案列明了雇佣外国工人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对雇主或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新加坡特别针对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准证系统并保护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稿,并将法案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权限较旧法案更为清晰,所规范的内容也更加全面,并进一步放宽对引进中国工人的行业限制,具体内容如下:新加坡海事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75%的中国工人;新加坡制造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25%的中国工人;新加坡服务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10%的中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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