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浙江省水利法律法规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
2.浙江省及各地方市有哪些关于河道法律法规
浙江省的河道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几则:《河道建设标准》、《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闸注册登记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下面主要对《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及《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就规划与整治一章中若干条文予以简要介绍。《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一共分为七章,依次为总则、河道的规划与整治、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与附则。
本条例自2000年4月29日起正式生效。 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杭州市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河道治理工作的重视。
通过法规介绍可以发现,杭州市政府基于国家对河道治理的高度重视,结合自身河道的发展现状,制定了符合自身特色的河道管理条例。强调河道的治理要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当中来,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的整治工作要由政府与各县级、乡级等部门施行统一与分层负责的机制。《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分三章内容:总则、规划和整治以及保护和利用。
在规划和整治一章内容中:第九条与杭州市河道规划具有相同之处,要求河道治理着眼于流域的综合规划。第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有堤岸的河道与无堤岸河道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对河道整治工程内容予以了规定,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第十四条中也突出了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3.水利法规有那些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要求缩短水利工程合理建设工期,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
(五)未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或者未对病、险水库及时下达限制蓄水或者空库运行应急指令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5.我国现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有哪些,越详细越好,谢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12.2)
关于开展201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函【2012】547号
更多水利部的管理法规请到百度文库搜索查看。
6.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适用法律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7.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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