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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消防设施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6:30
本文关于牵涉消防设施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

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31、《高倍数、中倍数泡。

2.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新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3.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4.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会有哪些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5.法律对随意动用消防设施怎么规定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构建筑物消防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这个国家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

2、具体要看你承担什么任务。一般来说,构建筑物消防员主要是对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按照上述任务来说的话,如果你没有尽到职责,关闭、挪用或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或对消防设施器材检查不细,没有发现其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或没有认真维修等,在发生火灾时导致损失扩大或人员伤亡,依刑法会按渎职、失职罪追究,具体的你可搜索这两个罪名去了解一下。

4、如果发生的较小火灾,那其实是追究不了你法律责任的。只是单位会追究你的管理责任。

7.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

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

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

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

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什么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 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牵涉消防设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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