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时间:2021-05-07 17:24
本文关于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的重点是什么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有哪些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

股票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3。

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

订立上市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三)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3.证券从业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公司法内容是什么

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合法经营原则 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自主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三)自负盈亏原则 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 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5.求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的电子书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网授精讲班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 [视频讲解]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精选及详解

2017年4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7年2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5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视频讲解]

2015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视频讲解]

6.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石材行业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