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环境保护部门执行哪些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2.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活在地球上,我们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
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4.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有哪些法律法规上的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而要做好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那就是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要发挥竞争规律的作用,要支持资源的优化配置. 1、组织措施 主要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 2、经济手段 三废处理设施、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噪声防止设施;绿化;放射性保护;环境监测设施;复垦造田等。投资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基建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排污回扣费,即环保补助资金。 3、环保资金来源的政策性措施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捉留办法的逼知》、《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纲要》强调,要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四是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防止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淘汰、限期治理、环境标识和认证制度。
五是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环保装备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七是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谈判,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
5.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6.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是 环境法和 自然资源法的统称。“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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