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综合预案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道路运输条例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河道管理条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信条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环境保护法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食品卫生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动物防疫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社会安全事件类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戒严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监狱法 · 信访条例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预备役军官法 · 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国防交通条例 · 民兵工作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价格法 · 农业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种子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3.我国突发事件的相应法律法规
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建质[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加强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应急管理主体、原则、体制、机制、程序、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学习和贯彻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建设系统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有关媒体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市供水、排水、供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活动。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原则、程序、措施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建设系统突发事件。
三、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和业务范围,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分工和责任。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充足人员,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地区、本级别的相应预案。
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规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订演练计划和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三是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城乡规划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处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远离城市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
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城市易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质、地貌、环境等特点,前瞻性地规划建设有关设施设备。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并考虑在城市商业中心、大型住宅区等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组织对在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和供水、排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等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监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投入,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的调查与登记,保障应急资金和人员,加强必要物资、装备和设。
4.哪位大虾能告诉我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有哪些吗
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有:
1、有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17、33、68条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17、18、23、26条等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法》等。
2、有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9、50条);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等;
地方或行业的其他相关法规。
3、其他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其他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5.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什么是综合应急预案
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了保证企业、社会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化学事故的发生及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事故,尽可能减少损失,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一个综合应急预案,两个专项应急预案,三个现场处置方案。什么是综合应急方案?哪些企业应当制定此类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总述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行动、应急措施和保障等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案例中的化工有限公司属于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单位,因此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企业安全事故的综合的系统的应急预案,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企业依法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综合应急预案使企业能够更加合理安全地生产经营。同时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补充完善综合应急预案,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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