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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22:30
本文关于建筑行业职业病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法律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职 业病防护的特殊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 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 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 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 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做了详 细规定。

除建设项目外,新《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还规定,国 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求: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

3.请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外委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

4.建筑行业中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架子工、塔吊起重司机、信号指挥、电工2113、焊工、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等

【特岗工人】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5261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4102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653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版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权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5.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高毒物品目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建筑行业职业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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