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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22:48
本文关于深圳二手房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二手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哪些房子不能买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购二手房,不仅仅是因为其低廉的价格,相对于新房来说二手房的投资性能也是吸引大家购买的主要原因。那么对于二手房来说,哪些房子是不能交易的呢?对此大家可能会存在一些疑惑,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二手房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二手房,不能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销售的二手房,想要避免买二手房的风险,购房者还需对此有所了解。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大家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后,在选购二手房时,首先应该审查一下房子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然后再进行二手房交易,相信能够帮助大家规避一些风险,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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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手房交易法律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

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 ?? ? ? ? 规定一、没拿到房本交易不能算无效合同,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

? ? ? 规定二、房本只有一人名单方卖房算有效,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 ? 规定三、经适房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 ? ? 规定四、一房多卖闹纠纷谁办房本谁得房,卖房人一房多卖,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

4.请问二手房交易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bbs/TopicOther.asp?t=5&BoardID=32&id=4443 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操作步骤 对于想买房的人来说,如果说掏钱是“心痛”之事,那么办理繁琐手续就是“头痛”之事了。

无数买房者都高呼“清理手续”口号,渴望拿证“忽如一夜春风来”奇迹的发生。其中,由于二手房牵扯的各类关系较一手房更为复杂,办理“二手房交易”更是让人烦不胜烦。

记者日前就二手房交易问题采访了合富置业相关人士,该负责人以合富置业业务为例,对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操作步骤进行了盘点。 盘点一:商品房按揭贷款 商品房按揭贷款最早的一步是要对新的买家进行初评,预计贷款限额。

这一步由买家自己处理,同时和中介公司签署“三方买卖合约”;接下来,由按揭公司专员与买卖双方签订申请文件和贷款抵押合同等文件;之后,需要将这些文件提交相关银行,由银行批复贷款额;接下来进行交易过户和抵押登记,接着便是银行向原业主发放贷款;最后由银行将这些文件进行归档。 在办理这些手续过程中,一定要审清、确定申请贷款人的资格: 1、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具有有效居留证件的境外、外国公民; 2、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超过申请银行的相关规定; 3、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具还本付息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5、在贷款银行属下经办网点开立还款专用活期储蓄存折或信用卡; 6、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且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在整个商品房二手交易过程中,买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2、户口簿正本或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正本; 4、近一年来的收入证明(如单位收入证明、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及其他收入证明)。 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5、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6、户口簿正本或复印件;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副本亦可)或未婚证明正本。

盘点二:房改房按揭贷款 房改房按揭贷款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步骤,以及申请贷款人资格和买家提供的资料与商品房按揭内容类同,只是业主提供的资料有些不同,具体包括: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并加盖公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所填写之表格不可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 5、单位加盖公章的《缴款明细表》复印件(上述缴款表如原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可到房管局申请调档,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6、《公有住房购房协议》; 7、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8、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9、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10、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明副本或未婚证明正本。 盘点三:商品房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手续相对要复杂一些,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步骤包括: 1、首先签署中介公司的“三方买卖合约”,接下来是晒图(出测绘图),买家如果需要委托代办人,则需办理公证委托; 2、取晒图,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或委托人)到房管局递件,申请房屋买卖,当天由房管局收件,合富置业的负责人就这一点特别强调:房管局会现场进行查册核实房屋产权情况,并要求填写《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核对资料无误后开据收件收据; 3、中介公司按收件收据上指定日期取税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税费并且与买卖双方(委托人)办理过户手续,最后由买家领取新《房地产证》。

在这当中,买家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已公证之《委托书》; 2、身份证原件、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已公证之《委托书》; 3、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4、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5、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盘点四:房改房一次性付款 房改房一次性付款的操作步骤及买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是一样的,但是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就相对要多很多,具体包括: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并加盖公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所填写之表格不可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 5、单位加盖公章的《缴款明细表》复印件(上述缴款表如原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可到房管局申请调档,需支。

5.有关二手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了加强对二手房销售的管理,维护二手房市场的秩序,保障二手房交易中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各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与 房地产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购房者在遇到相关的法律困难时 可以进行参考。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 正。

该法共有七章,分别为: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 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是调整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法律。

2。 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01年7月23日由建设部第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22条,目的是加 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6年1月8日由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并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对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 介业务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3)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建设部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 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担保法》,于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 8月15日颁布实施的。 该办法对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抵押房地产的处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 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4)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9 年4月19日由建设部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令第69号 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 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及有关规定制定的。(5) 《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1994年11月11日由国 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了管理原则,对价 格评估、监督与监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物权法》颁布以后,二手房也成为其重要的调整对象,对二手房的争议 与纠纷可以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出现的 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相应的批复。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对于完善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6.二手房买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 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必须要弄清房屋的权属情况,必要时需要到房地产主管机关上了解房子的登记情况,以避免出现诈骗或产权归属不清的情形。

如果是共有产权的房屋,则必要产权共有人共有一致同意出卖,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购买方将无法追究签约者的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签约者的签约过失责任。 因此卖方如果没有如实提供房屋的权属情况,那么买方则很难掌握房屋的实际权属,无疑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因此建议修改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把登记产权人设置为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或所有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即登记产权人有权单独处置其名下房产,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应向登记产权人主张债权保护。 这在行政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时可以进行书面确认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在购买人实际操作中,急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房产权属是否真实完整。要查验房产证的正本,注意卖房人是否与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为同一个人,最好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二是查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

如果房屋是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而由一方单独出卖,这样的购房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实际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房屋,另一方主张因不知情而申请撤销合同,这对买房者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三是确认出卖房屋是否存在银行贷款,以及是否已经付清银行贷款。

如果尚未付清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通常房地产开发商也对银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分该抵押房屋应该征得银行的同意,否则该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银行可以追究购房人以及开发商的责任。

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卖房人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将设在房屋上的抵押权解除,同时解除与开发商的担保合同关系,然后买房人再向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四是查看房屋买卖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房屋承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买房者提供该房屋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而且,因房屋承租人承租在先,虽然房主已经发生变更,但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该出卖的房屋,这对为了自己居住而买房的购房者来说会造成较大影响;五是要查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形。

前述提及到,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应该查清楚该房屋是否还有银行以外的其他抵押人。

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二)规范中介机构居间行为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是造成房屋类居间合同纠 纷的主要原因.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违规代理、挂牌出售;二是隐瞒影响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三是为交易双方规避法律出谋划策;四是违规获取额外利益。

分析起来,造成上述房屋中介活动混乱有其深层的原因。有关法律立法层级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规制房地产中介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尚无专门的房地产中介管理立法,仅有的几个条文只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合同法》第23章(有关居间合同的一般规定)中,并不足以起到规范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房地产中介行为的作用。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来操作。

由于国内房产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有的房产中介不具备代理资格、有的中介超越代理权限,有的中介虚假承诺,从而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一定要选好合法的中介机构,验证中介机构的合法代理身份。

一个合法的中介需要齐备“两证”,即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也须具备经纪资格证书。同时,在与房产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掉入陷阱:一是防止业主与中介串通,骗取购房者佣金或者定金后,编造种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二是防止定金欺诈,要在中介合同(承诺书)中明确定金条款。

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有的房产中介明知道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质量有问题,仍然向购房者介绍,最后导致房屋买卖无法交易,然后就以购房者“单方违反合同(承诺书)”为由拒不退还定金;三是要防止中介吃差价,中介以低于与购房人谈妥的购买房屋,从中收取房屋买卖双方不知晓的差价,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交纳佣金或定金之前要仔细阅读中介合同,注意其中的模糊用语,合同中要对房屋的明确情况,中介不成、退还收费和押金等进行详细约定,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凭据。

(三)以违约金方式解决“户籍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由于房屋的户籍属性或者说户籍管理的房屋属性而导致户口迁移问题越来越多。 房屋交易一旦因户口发生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

由于户籍的迁入和迁出等均归公安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

深圳二手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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