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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18:54
本文关于酒类商品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前言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4.1 经营资质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4.2 经营场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销售场所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

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4.2.3 仓储设施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 经营设备4.3.1 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4.3.2 资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 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经营管理要求5.1 采购管理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 销售管理5.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5.2.4 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3人员管理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 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2.我想要一份关于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急,谢谢

便利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 出资人签字: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出资人签字: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

3.我想要一份关于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急,谢谢

便利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 出资人签字: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出资人签字: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

4.厦门市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如何写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发展酒类市场和规范酒类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用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分级管理。 第五条 长春市经济贸易委会是本市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具体负责酒类商品生产审核;酒类商品批发和市区酒类商品零售的审批工作。 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局)是县(市)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负责酒类商品零售的审批工作。 各级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业、物价、环保、财政、公安、交通及铁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持项目可行性报告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审核并提出意见: (一) 符合行业规划要求; (二)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持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企业,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的直接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书。 (一) 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具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 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年进货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对外埠、境外酒类生产、销售企业联营经销和展销酒类商品,必须向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销或展销。

第十二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发、零售许可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三章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水、食用酒精、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企业须保证产品质量,对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逐批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酒类产品,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容量、有效期和酒精含量;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注明获奖名称、等级、颁奖时间;酒类产品的说明不得含有夸大和虚假内容。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白酒,酒精度要符合企业规定标准,并在盛装容器上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酒精度。

第十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不得向本市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本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书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 第十八条 经营外埠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外埠酒类报检申请表》,并持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酒类商品质量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销售者持商品质量检验单到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粘贴准销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促销。

第二十条 严禁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商品: (一) 在商品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二)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识的; (三) 商品标识或文字说明与商品内在质量不符的; (四) 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五) 标识的文件中证书内容与酒类预包装上标识、说明文字不符的; (六) 卫生。

5.安全生产法哪一条规定酒后严禁上岗

原发布者:jypsaaa

关于严禁酒后上岗的相关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全体员工。三、严禁酒后上岗的具体内容1、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上岗前饮酒(业务招待除外,但饮酒后禁止进入施工生产现场);2、严禁中午就餐饮酒,严禁酒后上岗作业;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四、检查方式及标准分公司将开展不定期的酒后上岗检查工作,一经发现有人酒后上岗,将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在30mg/ml~80mg/ml属于饮酒上岗;测试结果在80mg/ml以上的属醉酒上岗。五、处罚标准1、经检测属饮酒上岗的,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考勤记旷工,并对其进行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追究其相应责任。2、经检测属醉酒上岗的,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考勤记旷工,并对其进行处以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追究其相应责任。3、发现同一人两次饮酒或醉酒上岗,除考勤记旷工外,将对其进行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追究其相应责任。4、发现同一人三次以上饮酒或醉酒上岗,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五、其他1、员工饮酒后,工作时间造成自己人身伤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均不按工伤处理,其责任饮酒者自负。2、公司所

6.关于酒类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 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 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 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3 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 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根据 “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 .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 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 其产品税由现行的 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 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的违法行为; 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 税务管理.

7.酒类 管理制度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批发酒类商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本公司采购酒类商品时,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本公司储运酒类商品时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远离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

酒类商品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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