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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19:48
本文关于融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中华文苑

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小编希望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就是企业公司,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主导地位,其他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的壮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会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那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2)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5)提供担保

2.投融资法律服务有哪些

投融资法律业务是本所的创新业务。本所的专业律师及顾问谙熟投资市场规则,融资结构设计、融资渠道、投资安排、投后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均能提供高效的专业咨询。该业务服务对象包括企业、VC/PE基金、投资人。

【业务范围】

◆企业投资法律服务;

◆企业融资法律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

(1)协助基金公司设计基金的法律框架;

(2)对基金公司及基金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性的咨询和建议;

(3)协助基金投资人的基金投资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投融资法律服务有哪些

投融资法律业务是本所的创新业务。本所的专业律师及顾问谙熟投资市场规则,融资结构设计、融资渠道、投资安排、投后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均能提供高效的专业咨询。该业务服务对象包括企业、VC/PE基金、投资人。

【业务范围】

◆企业投资法律服务;

◆企业融资法律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

(1)协助基金公司设计基金的法律框架;

(2)对基金公司及基金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性的咨询和建议;

(3)协助基金投资人的基金投资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扩展资料: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

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从事融资的中介服务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融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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