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案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文化方面法律法规
网络文化最容易犯的是盗版侵权,如短信、彩信、彩铃等都非常简短,很容易被复制转用,造成侵权。
即使是大宗的艺术品如网络长篇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极易复制,而被侵权使用。因此,完善版权法,承认网络版权成了当前网络文化的头等大事。
再如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玩网络游戏的人,花费大it的金钱在网上练制某一武器或秘技,这些武器或秘技算不算个人财产?如被人偷盗,怎么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款游戏不再运行,这一财产还存不存在,要不要返还?如果网站出了问题,财产丢失,赔不赔偿,由谁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但还有更多有关网络文化和网络产业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2.文化产业法律
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并制定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但总体说,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与文化产业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多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来调整,缺少高层次立法。
不仅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大法,而且一些对发展文化产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以及专门的《文化产业法》、《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都有待于建立。 二、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律缺少严密性,缺乏可操作性。
对文化产业的管理还习惯于用管理事业的方法去管理,造成有些法律法规已明显与现实脱节;有些法律带有过渡性,无法应对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定义不明确,规定过于概括,操作起来灵活性太强。 三、法律法规缺少系统性。
一些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相矛盾,缺少系统性和同一性,不能相互衔接和配合,造成执法困难。四、投资、税收、文化市场管理体系不完善。
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投资渠道不畅通、投资方式不合理,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各行业的税负依然比较重,髙税负严重阻碍了投资者对文化行业投资的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各种管理关系尚未制度化和规范化,执法上一些刮风式、运动式的临时突击做法亟待改变。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文化部日前制定发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据介绍,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执 法 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当前我国应如何确定文化产业法规的立法方向
确定文化法规的立法方向,应该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们文化立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从而制定出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文化法规。第一,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整理出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 除了需要政府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其余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兴办。
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财团、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合法的社会集团,经营包括报业、期刊业、出版业、电影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采取多种形式将原来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微观职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让渡给社会资本,齐心协力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在降低市场准人条件的同时,必须规范各类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另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大以经济、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宏观管理力度,对那些宣扬腐朽文化,生产精神垃圾危害人民和社会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打击,实行文化产业市场退出制度,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遵循“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原则。 第三,深人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兼容并蓄。
世界贸易组织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其诸多协定和协议广泛涉及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涉及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中。
我国加人世贸组织之后,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该组织的各种协定和协议,其基本原则也就自然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文化产业政策的文本基础。 第四,正确界定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使用不同的法律对待,我们才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文化产业。
只有正确界定文化产业,才能明确哪些文化产品是政府该扶持的及扶持的规模和程度,才能明确如何在税收上和资金投人进行彳头斜,明确哪些文化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以及采取怎样的纳税政策,如何利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这些文化产品的思想内容和价值取向进行把握等。 对文化企业和单位也可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分为财政基本保证单位,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经费自理单位,市场调节单位。
此外,必须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以统一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统一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5.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6.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7.如何理解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的本质
第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制定差异扶持金融政策,对不同类企业、不同类业务实行差异扶持。
要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制定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贷款等办法,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便利。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文化产业类企业不良贷款呆账自主核销的办法与措施。
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继续完善税收政策。
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科技税收政策,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国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相继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公益性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政策与文化改革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
必须坚持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立足我国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的灵活性,拓宽文化产业资金投入来源,设立覆盖多领域、多层次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建立公众申请、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样化和灵活化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机制。
第四,深化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制定文化产业人才长期发展规划,整合人才培养的“源流”,构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体系,从宏观上调控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使之达到产业发展的需求。
完善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基金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加大文化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尤其是高层人才的引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五,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政策。
要在现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体系。应当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原则、体制等基本制度,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统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梳理完善现行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制度,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
8.我国应如何完善文化产业法律环境
要完善我国的文化产业法律环境,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构建文化产业立法体系。
从法律渊源形式上应包括文化产业的基本法、文化产业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和文化产业规章。从内容上应包括文化市场主体法、文化市场行为法和文化市场管理法。
二是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系统化和统一化。对相互矛盾、条款不明确、缺乏操作性、违背有关国际规则的法律法规,应采用“立、改、废”的措施,使之系统化和统一化。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对文化产业投资制度的立法保障,通过立法对文化产业予以税收优惠,使投资者能通过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尽可能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尽可1能多的投资效益,由此调动整个社会对文化产业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9.文化行政处罚的办案程序
4、效率意识。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
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
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
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
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
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
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
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