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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时间:2021-05-09 06:36
本文关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海洋捕捞生产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就我国目前海洋捕捞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是公司加渔船的 模式,专业的海洋渔业捕捞公司管理较为规范,而个体渔船管理的难 度则比较大。特别是渔民传统的粗放式生产方式、传统观念和习惯所 导致海洋渔业捕捞行业"无法、无序、无度"的"三无"情形泛滥,使得 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从法律效力的层次上来说,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生产首先应遵守我 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有多边公约,如1972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有双边条约如《中 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 《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等。

其次,要遵守国内法和规章政策。遵守我国渔业基本法律如《渔 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遵守国务院制订的渔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遵守 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渔业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农业部关于海洋渔业 的专项管理制度,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船舶登记办 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

遵守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 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 办 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 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休闲 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在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的层次明显不高, 部门规章和政府政策占主导地位和起指导性作用,捕捞企业和渔船在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这些规章政策的变化,使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2.弹弓打鱼违法么

一、弹弓打非人工饲养的普通的鱼不违法,弹弓打的是国家保护的鱼种,就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法律规定: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4、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5、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规定: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2、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违法打鱼处理办法:

一、《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叁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渔业法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3.我国对水产养殖生产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生产有如下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 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 生产。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 范操作要求。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 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 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 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词料来源及 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 有关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 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 《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曰 期等。

4.渔业水域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二章 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成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国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技术审定工作。

第七条 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机构处理。

第九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 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

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以应积级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 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辖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第十五条 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 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 解处理工作。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

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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