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2017年关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有哪些
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或教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种类和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4.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或举措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6.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出台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四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84年,教育部、全国教育总工会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1991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再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的规范要求。2011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首次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意见》。2005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201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各地各校都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师德建设全面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7.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hx资料库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一)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三)教育法规的作用:?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比如: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这体现了教育政策、法规的保障作用。(四)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宪法《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规最主要的渊源。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Array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补充:1.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国务院。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E.教育义务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Array: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
8.如何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当前教育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教育、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开展更是如此。通过较长时间的教师学历培训,现已拥有一支数量足的基本能满足教育所需的合格学历的教师队伍,但如何稳定教师队伍,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此,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教师职业清贫,工作条件差,一些人片面认为没有什么前途可言,没有风光的时候,即使被评为优秀教师,也不外乎晋级优先,奖金几百元,满足一时的心理需要就再没有什么了;被任命为校级领导也不会感到有什么荣耀,相反,是一门苦差事。
一句话,教师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消极怠工,混天过日,或想尽一切办法跳槽,教师队伍存在严重的不稳定。解决教师队伍的稳定,首先应消除对教师职业认识不清的思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树立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消除不适宜当教师的人,纯洁教师队伍;其次应为教师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提供表现的机会,满足教师希望成才的欲望;再次是出台政策,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特别是工作条件差(边远村小,边远学校)的学校教师的待遇,可在不影响教师国家待遇的情况下,由教育系统内定,建立教育奖励基金进行处理;还应建立优秀人才选拔作用、择优上岗和优选工作地点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让教师看到只要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工作出色当教师仍是有奔头的,通过奋斗实现自己的愿望,稳定教师队伍。教师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育人的质量,办学的效益。
要提高教学质量,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提高教师素质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我认为提高教师素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教师业务轮训制度 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非常之快,教师如不加强学习,不断增加新的知识和学习运用新的教学手段,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多么的不容易。自学固然重要,但如能定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师脱产强化集训学习,收效会更大。
教育局应拟定全县教师脱产学习轮训制度,规定每期轮训,全县(以学区为单位)一定比例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集中到县进修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新知识、新观念、新的教学方法的强化训练学习,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的目的。二、建立骨干教师培养制度 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是解决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育改革的问题有效途径。
县教育局应制定骨干教师标准、培训目的和任务,以及对骨干教师的要求和培训方案,定期举行不同形式的学术研论会,有前瞻性的学术报告会,调研工作会,教育教学理论培训会,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学习考察。按培训方案,定期培训。
骨干教师年龄应控制在30周岁以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在教育教学业务上有过硬的学识和业务。在学科教学中起到带头人的作用,解决教学中的疑难,向教师传授并展示新的教学方法。
各学科都应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多少由县上掌握,各学校也应有自己的学科骨干教师1-2名。三、建立学校行政和后备干部选拔培训制度 在学校管理中,选配好一位德才兼备的校长,配备好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校长的能力和素质决定了一所学校的发展前途和质量效益。现今很多学校,行政领导或有德无才,或有才无德,或无德无才,软弱涣散,勉强维持学校工作的运行。
在教师中确实存在许多优秀人才,但上级没有有目的的给予培养,造成学校行政人员奇缺,需要行政时直接从教师中去选拔任命,造成学校管理的脱节和不适应。因此,建立学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训制度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目的、有计划的明确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年轻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教育管理理论的学习培养,参与学校的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为学校校长或教导助理,熟悉学校管理工作。待需要用人时教育局予以考核从中择优任命使用。
建立起行政管理人员库,做到后继有人。同时还可为重点学校培养更高层次的行政管理人员。
提高教师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应建立制度,制订方案,落实措施,分步实施,使青年骨干教师通过培训成长为优秀的学校行政领导或教育教学专家。使学校校长都成为教育家型的校长。
四、建立对优秀人才的使用管理制度 教师群体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确实很多,被评为各级先进,被授予各类称号,说明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认可,荣誉是教师努力奋斗的结晶,是人生价值的实现。可事过之后,有的教师仍不懈努力,有的则不思进取,满足于自己已有的成绩。
如能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对这些教师进行跟踪,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使他们更优秀,发挥其特长和作用,担当起教育教学工作的重担,适时任用,将对学校工作起很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让优秀教师不断进取;可适当组织部分优秀教师我出考察学习,假期度假休闲;在经济待遇上仿照复式班教师一样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让优秀教师感到有奔头,让教师们都感到当上优秀教师是一件光。
9.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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