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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公司距离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9:36
本文关于有机肥公司距离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未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 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请问大虾们,有没有法律规定化肥存放距离居民住宅有多远呢

《中国农垦》1984年第03期:化肥放到住人屋里,由于室内一般温度较高,碳酸氢按很容易分解出氨气、水分和二氧化碳,氮素就会损失,肥效就会降低。 同时硫按和碳酸氢按分解出来的氨气,对人的眼、鼻和呼吸系统有强烈的刺激作用,轻者影响眼、鼻和呼吸道的健康,重者会发生中毒事故。 不要在住人屋里存放化肥。特别对钢筋结构住房就更有害。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你可以请求村委会,镇司法所,主张你的权利,如果不同意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有机肥厂需要许可证吗

肥料厂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根据所生产肥料不同认证方式也不太一样,下面根据复混肥料部分介绍。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

有机肥公司距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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