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2.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
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5.有哪位知道,公路工程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篇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规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相关法规
(五)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六)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相关法规
(七)公路建设监督检查相关法规
(八)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规
(九)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一)收费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三篇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一)路政管理综合法规
(二)路政巡查管理相关法规
(三)超限运输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相关法规
(五)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法规
(六)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相关法规
第四篇收费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一)收费公路管理综合法规
(二)收费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相关法规
(三)收费公路收费站管理相关法规
(四)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相关法规
(五)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六)收费公路权益管理相关法规
(七)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车辆管理相关法规
(八)收费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第五篇高速公路管理
(一)高速公路管理综合法规
(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相关法规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法规
(五)其他相关法规
第六篇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规费征收综合性法规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第七篇公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
(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事故处理相关法规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规
(五)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
(六)交通通信管理相关法规
第八篇公路管理综合性法规
(一)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二)车辆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环境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建设税务管理相关法规
(五)县乡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章节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
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鉴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
7.建设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本人几年来多从事监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遵循思路:思想保证、组织保证、技术保证、施工保证、经济保证。
一、思想保证:领导重视是关键,群众重视是基础,宣传教育是手段,思想保证是根本。抓好全员质量教育,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首先,领导要重视,其次,通过多方教育,广泛宣传,专题讨论,利害分析,使全体职工上下形成人人讲质量,个个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保证:
1、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成立质量管理活动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提出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日常检测分别由质检科、试验室、工程科具体落实。
2、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并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以文件的形式补充,完善。《办法》中阐述质量管理的目的、重要性、依据、操作程序、实施细则、奖惩条例。实施过程,应形成日汇报、周总结、月联检并表彰与处罚的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证:
(一)、人员技术预控
1、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教育,领会“基本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艺操作要求”。
2、特种技工持证上岗,特殊岗位现场考核。
3、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题培训,不断提高。
(二)、原材料预控
严格原材料的检验。尽量做到对水泥、钢材、特种材料实行统购、统管、统配。从料源选择、采购验收、库存保管、发放使用等方面加以预防。对不合格材料及时清除出场,防止误用。
(三)机械设备预控:机具管理做到三定、五懂、四会:三定即对大中型机械设备一律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五懂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懂用油知识,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检测设备预控:检测设备配备齐全,并经校定,充分利用现代化仪器手段。
(五)、工艺预控:
1、做好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和关键部位,抓住主要矛盾。
2、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质量交底制度。
3、做好配合比等标准试验。
4、确保测量定位准确性,设有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对全线进行定位测量。
5、做好人员、材料、机具的到位检查。
四、施工保证:
1、把好施工过程质量关,严格执行“三检制”。工队自检→项目部复检→监理抽检。
2、开展四个“结合”,即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结合、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结合。
3、开展标准作业,施工人员严格按标准作业,自觉从严“三一样”,即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一个样,正常施工与突击检查一个样,领导在场与不在场一个样。
4、严格按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实行“五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的技术标准不清楚不施工,测量桩资料未经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不施工,上道工序未经检查签证不施工。
5、重点部位,重点内容,值班监督。对关键工序,质检员进行全过程旁站。
6、解决好进度与质量、效益与质量的矛盾。对因抢进度有可能影响质量的工序,以质量为核心安排生产,专人落实。清楚认识到有质量才有效益,质量不合格即是负的进度,负的效益。
7、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整制,做到态度鲜明,手段强硬,举一反三。一般采取返工、处罚、开现场会的方式进行。对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8、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要清楚,有应急情况下的措施。
五、经济保证:
1、严格考核与奖罚,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
2、下达质量管理指标,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3、赋予质检员计量权,每月结算权,优质优价。对质检员做到“责、权、利”三到位。
总之,工程质量首先是干出来的,施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形成质量隐患,要对施工全过程每一细节狠抓不放松,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以良好的工作态度来确保工程质量。
8.公路部门需要哪些什么法律来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法律规定
1、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2、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3.1.3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3.1.4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3、工程质量评分。4、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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