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人民警察相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民警合法权益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如果人民警察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四)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概念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内部行政惩戒。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是指警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警察人员所给予的警察内部行政惩戒行为。
是警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违法或违纪警察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责任从责任主体上说,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是对应的;从责任内容上说,行政责任与违法、违纪又是相互衔接的。
据此,行政处分是人民警察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违反纪律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2、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特征 人民警察行政处分责任是是一种内部行政惩戒行为;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警察人员行政违法违纪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对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种类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种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一)警告指对犯有一定错误或有过失的警察人员进行警示、告诫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二)记过指将警察人员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进行登记。
并直接影响警察人员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三)记大过指将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登记起来,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影响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影响晋升工资、职务等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四)降级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犯错误的个人,进行降低职务或级别的一种行政处分。 (五)撤职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警察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审批后,对其担任的职务进行撤销,不再担任该职务的一种处分。
(六)开除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警察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和出现法定事由,经警察机关、行政机关所作出开除公职的一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由于警衔只在人民警察中实行,不涉及其他的国家公务员。
因此,不宜把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列入国家公务员统一适用的行政处分种类之中。警衔降级的处分仅是针对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而言,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相提并论。
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还有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3.警察需要学习哪些法律法规
我认为需要学习的包括《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警械使用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等,但是我还是建议你先考上再说其他的。
录取后,从录取的硬性指标需求来看,如果你所在的公安机关有一个部门叫“法务部”,可以选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这将是一项相对较大的荣誉,通过这门考试的人需要掌握我国大部分法律,部分地区公安机构会优先考虑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一般许多地方的公安人员给予通过的警察的巨大奖励。再另外说一点,警察身份是执法人员,因此必须了解法律。
不能具体了解,但一定要了解大概,知道如何检查,需要时如何结实。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警察有权帮助刑事警察逮捕人,但不能随便逮捕人,否则侵犯人权损害社会稳定——那么,什么时候可以逮捕人,被逮捕人如何处理是合法的,如何作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事情都要服从《刑事调查程序法》的规定,一切权力都来自法律,法律是处理事情的最高标准。
不过,至少要有执法的概念。法律是灰色的,司法实践的道路是常青的。
愿各位在法律、法律和司法实践的道路上向前迈进,成为一名优秀的执法者。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相关法律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三)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四)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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