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怎样申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0日讯: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从哪里来
新推出的《办法》中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
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已经划入了63亿元注册资本金。
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早在今年初就已经给出了再贷款使用上的额度。当时的测算是根据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的,最终的结果是680亿元,其中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63亿元,剩余的617亿元来自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这617亿元就是《办法》中专项再贷款的上限,从2002年8月撤消鞍山证券开始,央行首次开始动用再贷款处置证券公司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一位官员透露。
他还表示,到目前为止,617亿专项再贷款已经用去了200多亿元,包括鞍山证券、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在其撤销、关闭、托管等过程中都动用了这笔款项。 “每处置一家证券公司都需要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的再贷款。
仅南方证券一家就动用了人行再贷款68。04亿元,此外还动用了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共计83。
04亿元。” 按照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计,今后对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处置,不再以央行再贷款的形式出现,而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出面偿付。
“我们目前的情况是从央行打包批发下一定额度的再贷款,之后按照各个(证券)公司的不同情况使用。”陈共炎说,“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刚开业,我们还没有向央行申请再贷款额度。”
有消息称,央行将先行垫付100亿元的启动资金。 除了这部分央行专项再贷款,《办法》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包括六个大项。
此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包括发行债券(需国务院批准)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根据《办法》列出的六类来源测算,据悉,目前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不过只有20多亿元;对于证券公司收取基金的具体操作规则还没有出台,基金收取标准也尚未确定。
此外,近几年市场行情走弱,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也较少,每年数字不过几亿元;对于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可收回的资金,也是难以高估的数字。 因此,除了国务院批准的617亿元专项再贷款余额,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无法依靠自身解决目前动辄数十亿元的证券公司亏空。
“现在没人愿意还钱” 据《财经》统计,90年代中期至今,为关闭清理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放了约1。4万亿元央行再贷款。
这些再贷款的回收,大体可用“不堪回首”四字形容。 央行再贷款属于基础货币投放。
基础货币的被动发行,必然按照一定的货币乘数形成实体经济中的货币存量,由此导致显性和隐性通货膨胀压力。始于2002年、并在去年和今年达到高峰的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也一直在运用再贷款的手段。
“用再贷款解决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肯定不是一个市场化的办法。 从国际经验看,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才是从根本上建立的有效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一个部分。”
陈共炎说。 但是,在“市场化”外衣下,仍需要依靠再贷款这股非市场之力来解决问题。
那么这617亿元的再贷款是不是需要偿还?有什么条件来保证偿还?《办法》并没有关于央行再贷款偿还的规定,只要求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同时,基金公司每年应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使用再贷款,《办法》中用的是‘借用’二字——有借一定有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就是借款人。”
央行金融稳定局一位官员说,“这也是最初把这个基金设计成公司的原因。” 他告诉记者,自鞍山证券关闭以来使用的200多亿元再贷款,都应计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借款。
在这一点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持有异议。一位专职董事认为,“只有在借款合同里约定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的,才能够算到我们名下”;若据此计算,鞍山证券、大连证券用的再贷款“肯定与我们没关系”,“南方证券用的再贷款也由 建银投资承担”。
至于华夏证券重组所动用的16亿元再贷款,这位专职董事认可应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因为华夏证券最终是要被关闭的。” “——到底我们需要承担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
他说。 显然,这一回答或许使央行感到不快。
“目前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出问题时央行出了钱,现在没人愿意还钱。 ”前述金融稳定局官员说,“这617亿元是一个上限,今后不会再有了。”
他认为,从央行角度看,通过汇金或建银注资,至少是一个比再贷款垫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更好的方式,“至少还能够得到股权。”。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金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基金筹集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介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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