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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时间:2021-05-11 13:00
本文关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1日讯:

1.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希望有所帮助!

3.证券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协商解决?来源:考试大 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

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 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3?仲裁? 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 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 4?向法院起诉?来源:考试大 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

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

4.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5.我国的证券机构主要有哪些

证监会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是国务院直属的管理全国证券工作的最高机构。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可根据各地区证券业、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从而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集中统一监管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经营机构,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在发行市场上,是发行人与投资人进人市场的中介人,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流通市场上,又是证券买卖的中介人,通过管理众多投资者委托的资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在其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本身并不持有证券,也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不决定证券的价格,它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为证券买卖双方成交创造条件,证券交易所还履行着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同时还具有自律管理职能,可以依法制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证券主管部门的授权,还可以履行部分监管职能。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为维护各会员权益和进行行业自律而组成的社会组织。证券业协会的作用是加强与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政府监管所不能替代的作用。证券业协会的职责是通过资格管理、法规培训、业务交流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五种。投资咨询机构是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具体建议或者咨询意见,从而获得一定收人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是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顾问意见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是专门为客户提供证券资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机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都是证券商在做资信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是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定和估测的专门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深圳哪个证券公司比较好? 深圳哪家公司炒ABH股票、创业板、股指期货开户最好? 深圳证券公司排行,你牛我牛大家牛,有疑难找牛牛。

6.证券公司监管形成六大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什么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近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不仅彻底化解了证券公司历史累积的风险,还改革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常规状态下的监管制度,以及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状态下的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建立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准入机制,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 客户资产所有权是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

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客户资产保护制度进行了改革。 客户资产保护要求规范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基础,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中国证监会全面展开了账户规范工作,制定和公布了相关的标准、期限、实施方式和程序,督导各证券公司按照名实相符、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通过客户自我规范、逐步采取限制性措施、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不规范账户中止交易等办法解决账户管理中累积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严格新开账户管理,加大对新增或使用不合格账户的监控和处理力度,同时,健全和完善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账户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对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客户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金和证券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上述制度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将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别管理,在证券公司与存(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在制度上保证客户资产不被挪、不敢挪、不能挪,从根本上确立了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三)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等渠道真实完整地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监督、年报审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证券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将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主性披露结合起来,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状况及其变化,在自主识别机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证券公司,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为完善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识别、计量和预警机制,防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受到侵害,2006年始建立和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日常经营风险监控制度,强化风险量化和动态监控。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净资本大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以实现对各项业务总体规模的间接控制,以此建立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监控机制。 (五)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投资者自我保护是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规范证券公司营销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在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实介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是培育和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措施。在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正逐步建立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营销业务,事先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客户的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推介产品,应充分揭示风险,介绍业务规则、普及投资知识,让投资者熟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充分理解“买者风险自负”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具体含义。

通过强化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将法规宣传。

7.证券交易所与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一、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置的特殊现象,非流通股东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情形非常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为非流通股东。

由于股权结构的这种特殊性,控股股东的价值无法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提升得以体现,控股股东缺乏使公司股票价值最大化的利益驱动,社会公众投资者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很难保持一致。 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从而达到其牟利的目的。

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安排上偏向非流通股东,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不利。占总股本近70%的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人微言轻。

上市公司的每一次融资与再融资都可能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的招行可转债事件把股权分置的弊病一展无遗。二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挪用募集资金。一部分上市公司违背承诺,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特别是对衰退行业的过度投资,损害了市场效率,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形成了不折不扣的侵害。

四是非公平关联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大股东利用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损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

四是违规担保屡禁不绝。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50%的担保行为仍较为严重,为大股东担保积重难返,互保情况呈明显增长态势。

五是长期无回报。一些上市公司缺乏责任意识,重圈钱、轻回报,筹集资金使用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业绩稳定、派现可观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数。

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漠视,严重挫伤了参与市场的信心,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陷入了难以持续发展的困境。 (二)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弱势群体,各国均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及投资者两大类,该组织认为投资者一般为公司外部人且绝大部分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由于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出面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IOSCO规定了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充分信息披露、规范券商行为等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由于IOSCO文件中的投资者概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我国同样应遵照执行上述基本原则对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予以切实保护。 (三)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长期割裂,非流通股东侵占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公众投资者很难通过长期投资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因此相当部分投资者习惯于在恶性投机中博取差价。

这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价的运行与公司基本面长期背离,绩优股票价位长期偏低,而ST、*ST等高风险公司的股价和市盈率倍数明显偏高。这种股价运行与基本面相背离的现象客观上限制了绩优股票IPO和再融资时的发行市盈率和超额认购倍数,从而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国外学者曾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一国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与该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程度成正比。

只有投资者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一国证券市场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否则证券市场最终沦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游戏,投资者陆续撤资,出现市场日益萎缩的局面。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方,只有通过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由上可见,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分置这一实际情况,这种二元股权结构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的鲜明特色,也成为阻碍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最为突出的制度缺陷和严重桎梏。

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从一开始就是一对矛盾,在非流通股占绝对比重的背景下,社会公众投资者处于一个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非流通股东可以随心所欲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如果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只好被动地“用脚投票”。

社会公众投资者从整体上讲就是中小股东,它直接决定市场的发展状况,甚至影响整个股市的效率和质量。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无论是企业拓展规模,还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当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面,是股市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亟需引起立法者、监管者和市场各参与方的重视和关注。 二、证券交易所在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现行措施与成就 作为自律监管机构的我国证券交易所,近年来采取了以。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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