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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风险应采取怎样的内部控制?

时间:2021-05-15 06:40
本文关于资产保全风险应采取怎样的内部控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5日讯: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法律“空判”,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环境下,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从源头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

通过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控制诉争当事人部分财产,从而打消一些当事人企图通过玩弄诉讼技巧以拖延诉讼的幻想,为案件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促使部分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提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减轻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压力。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保全措施将自动转为执行措施,有效解决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难寻、财产难查等问题,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环境。

详情:

构建财产保全新机制 从源头缓解执行难

以资产对外投资如何防控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本部本年度将其下属的子公司A的全部股权作为投资,投入其下属于子公司B,同时又将集团下属一家分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作为投资,投入了其下属于子公司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拨付所属投资这样的处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是否涉及所得税调整? 企业上述处理存在重大税务风险。
集团本部将股权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用于投资的股权和固定资产权 属均发生变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如果固定资产中包含房地产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的规定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股权收购行为,如果符合该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中规定的特 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则该项投资业务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同时集团本部应该按照公 允价值(原则上按照评估价或者净资产账面价值而非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为视同销售收人,在当期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者损失(损失需 要去税务机关备案)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固定资产投资视同将固定资产转让,首先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参 考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 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其次,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人(原则上应该按照评估 价),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在当期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损失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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