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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实业投资设立信托

时间:2021-05-17 17:40
本文关于信托实业投资设立信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7日讯:

1.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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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日本、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3.设立信托有何具体内

设立信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应当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如何设立信托?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信托合同;二是遗嘱;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须载明哪些内容?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信托文件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信托期限可以有多长? 信托期限是指信托的存续期,由信托当事人决定或者协商约定,可长可短,甚至可以是无限期,即为永久信托。

永久信托是指随着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续存的信托,它不具有确定具体的有效期限,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或者信托目的的消失而告终。 例如,信托财产消耗完毕,或者受益人死亡,信托自然终止。

4.设立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5.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7.成立信托公司的条件

信托公司是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职能性金融机构。

办信托公司,设立成立有严格的监管门槛,可参照第二章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重点参照)《公司法》等等,可浏览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网站并咨询当地办事机构。-----------------------------------------------------其中 有比较系统的说明,引用如下: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业,应由筹备组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8.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一般的投资公司就简单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 注册公司→选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法人等等→颁发营业执照→领取增殖税发票→成立公司→拿些材料到银行开个户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

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如何成立信托投资公司

1、成立信托公司的限制条件很多,注册资本金仅是其中一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按照规定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体审批部门:银监会非银部 b.依据及全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号,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第1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c.办理程序及时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d.上报材料清单及表格银监会网站下载 提请楼主注意以下问题;楼主如果拟新成立信托公司非常困难,没有强大的股东背景,很难通过审批。

08年开始,即使实力强劲的集团,如华能、中粮、信达、建银投资等大集团公司,也都采取的是收购原有经营不善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这种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等方面运作非常活跃,因此银监会对其做过四次大的整顿,最新的一次是从07年开始,既然活跃,风险也就较高,监管部门不会轻易批新的执照的。在当前市场中,只有两家信托公司还有机会被大家购买,但是已经20多个买家盯着,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托公司,难度较大。

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经非常全面。

信托实业投资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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