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基金会投资人章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8日讯:
1.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待遇与责任、义务
第六章 会员资格注销及惩罚事项
第七章 会议召开
第八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请问私募基金章程如何写
《中国金诚共同基金》章程(修改稿) 金诚共同基金本着“相互信任、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联合有闲散资金,并有意投资于高利润、高风险领域,但时间、精力不足,专业知识不够的各位朋友及各机构,共同出资而成立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本基金系以分散风险,确保其安全,追求长期之投资利益及使投资者稳定获利为目标,依照彼此信赖的原则和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 金诚共同基金为契约式开放型普通股基金,契约式指自愿加入的投资者于基金回签定入股协议,保证遵守基金章程;开放型是指每个投资者所持的受益凭证持股数不固定,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后随时购回受益凭证(撤消投资),可随时再投资;普通股基金指把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公司普通股上的基金。
本基金分成若干股份,每人民币壹元为壹股,每100股为一手,每位投资者第一次认购最小单位为一手。基金给每位投资者的收据为“受益凭证”,均为记名式,凭身份证登记,可转让,可购回。
本基金投资利润将依据个人意愿定期分配或滚入本金再投资。第一章投资方向1.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股票。
本项工作已以***名义在成都证券公司开设了买卖上海股票的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开几个帐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股票。
本项工作待今后开设买卖深圳股票的资金和股票帐户后,即进行深圳股票买卖。 3. 四川省和成都市上市和未上市的公司股票、股权证和认股证等有价证券。
4. 四川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托受益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债。 5. 除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必须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投资额占基金总资产值的20%以上,50%以下时,必须经人数过半和股份之和过半的股东同意;投资额占基金总资产值的50%以上时,必须经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和股份之和70%以上的股东同意。 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贷,其他未上市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或共塔同基金以及其它本基金会不允许的项目等。
第二章发行受益凭证7. 根据各位投资者出资额,印制活期存折式的“中国成都金诚共同基金受益凭证”。 8. 受益凭证内容: 基金名称,统一编号,发行日期,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本受益凭证所持股数,红利领取额,再投资额及股数,购回额及股数,基金会印及理事长签字等。
9. “中国成都金诚共同基金受益凭证”仅作为股东加入本基金会的收据。本凭证不是股票,不能炒买炒卖;否则,将会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本凭证的转让,经转让方自愿协商后,到基金理事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换发受益凭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10. 本基金前七位最大投资者自愿组成金诚基金理事会,本理事会为自发民间组织。
11. 基金理事会作为本基金的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审定基金投资计划,审议基金的财务预、决算,经营结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3. 负责基金股份的募集、股东的变更登记; 4. 负责基金受益凭证的发行、登记、过户和换发; 5.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6. 任免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人员; 7. 负责基金资产核算; 8. 制定基金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 负责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经营; 3. 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和经营结果; 4. 任免基金财务、市场经理人员; 5. 决定经理人员的工资及奖励金; 6. 代表基金对外处理业务; 7.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不得利用本基金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证券;不准自已炒买炒卖证券。第四章投资利润的计算第十四条 金诚基金投资利润的计算严格按照本基金净资产值的增减计算,但是概不保证基金资产的价值,不负责本基金投资一定盈利,亦不保证其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毛利率=计算日基金净资产值-1基金投资毛利额=基金投资毛利率*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利润额=基金投资毛利额-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其中:盈余公积金=基金投资毛利额*10%公益金=基金投资毛利额*1%基金投资利润率=基金投资利润额/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16. 盈余公积金的用途: 1. 弥补亏损。 2. 转增股本。
当盈余公积金已达基金总资产值的50%时不再提取或用50%的盈余公积金送红股给一年以上老股东,按满一年而又未购回的股份分配。16. 公益金用于解决专职经理人员的福利,比如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
17. 基金净资产值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资产值=基金净资产总值/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 (基金净资产值即基金每单位股数的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值)18. 基金净资产总值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价值-总负债19. 基金总资产价值=基金所有股票、债券等当日市值 +现金余额 +专用存款余额 +预收款 +预付款 +应收款 -应付款 其中:基金所有股票、债券等当日市值为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可转换债券等以计算日当。
3.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
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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