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投资问责制度,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0日讯:
1.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kfc190918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 (。
3.公司内部问责制怎么做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 的原则,对公司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提高、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努力建设责任班子,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项问责制度。
第二条 问责对象:本制度是指对公司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 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 问责原则:本制度是指对公司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
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四条 问责范围:有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 贯彻执行会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
4.领导问责制度是什么
领导问责制度意思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总则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如何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
从构建金融业高管人员问责制法规、推行异体问责模式、加大权力问责力度、尊重问责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四方面完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主管单位对所辖单位负责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紊乱、行政效率低下、贻误行政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问责制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先进管理制度。为了防止金融业出现各种经营风险、提高金融工作效率,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引进了问责制, 主要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 如行长、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问责管理。
资料来源:湖南银监局,胡玉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6.《问责条例》规定有哪几种“问责”方式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 “问责方式”,其中包括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共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共四种方式。
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关于对党组织的问责,《问责条例》规定的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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