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4日讯: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2.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3.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4.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5.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派员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杨兰平、袁鹤、顾 岩、鲍世隆、史奇中、施巨岭、邓慕琼、刘玉成、徐志伟、滕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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