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集团管控的核心准则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1日讯:
我国集团管控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所谓的集团公司仅仅是一群“小狗的集合体”而已。虽然形式和法理上有了集团公司的名号,但是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尚未建立真正的集团公司运作模式,这和我国企业发展的历史和集团公司的产生过程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的集团公司主要来源于两条路径:一是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二是民营集团公司,起初往往是单体公司聚集了原始资本之后,进行了点阵式的单体公司投资,在没有老子的情况下,产生了很多兄弟。因此,我国集团管控现在是,集团公司内部的管控严重滞后于集团公司规模、业务的发展状况,集团管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
“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两难境地制约着我国集团型公司的发展,同时,集团公司内部管控系统的效能低下也加大了集团公司运营的风险。所以说,建立有效的集团公司内部管控系统,是政府、企业和咨询界面临的共同的课题。
如何有效地进行集团管控,关键是要厘清集团管控的本质,要从理念上、思想上、态度上准确把握集团公司形成的历史和发展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明确集团公司内部各主体定位、理顺相互间关系、规范各自的权责,建立科学的管控路径,以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合效应与协同效能。
整体利益最大化是集团管控的核心准则。整体利益最大化,就是不仅要关注集团公司内部个体的利益,更要关注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利益,又同时要关注长远的利益。有时,为了整体利益最大化可能需要削弱某些个体的局部利益。集团管控的核心任务就是既要解决发展问题,又要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既要积极地促进个体的发展,又要最大限度的促进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既要关注近期利益的最大化,又要为长远利益发展核心能力。
集团公司运作的本质就是既要发挥规模效应,又要发挥整合效应和协同效能。
基于集团管控的核心准则,集团管控是为了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管理与控制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而已。任何的一种管理手段在带来“保障”的同时,也都会带来相应的“制约”的负效应。
因此,在建立集团管控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对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与让其积极主动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该集中的权利一定要集中,应该下放的权力一定要下放。真正做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行权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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