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安监总局明确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时间:2021-06-09 03:01
本文关于安监总局明确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9日讯: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dongml65620145

记者15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


专题推荐:煤矿(35)划分(27)安监(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煤矿(35)划分(27)安监(3)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