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财务案例分析,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4日讯:
1. 董事长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 总经理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 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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