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5-22日讯:
罪犯有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这种问题很常见,在判决生效后监狱经常以罪犯患严重疾病为由拒收。这个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服刑机关(监狱或看守所)三家衔接制度不完善,三家都站在自己角度处理问题,导致罪犯交付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
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什么是交付执行?这也涉及到由谁来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如罪犯未羁押的需同时将罪犯交付。如果罪犯患有疾病,看守所和监狱往往就会拒收,原因主要是怕罪犯在羁押期间病情加重出现危险。本人所在省公安厅厅长要求看守所在押人员零死亡,所以看守所发现罪犯患有疾病往往拒收。
回到题主问题,因为疾病监狱拒收,应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如罪犯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规定的严重程度,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达不到规定的严重疾病,应下收监通知,监狱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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