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支付系统风险有哪些?危害和在?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5-27日讯:
支付系统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内容,是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血脉”,也是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本文结合山西省推广应用支付系统的实践,指出了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法律法规的完善、信贷机制的灵活性和系统的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对策。一、支付系统风险类型及表现形式支付系统风险是指影响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各种不利因素发生的不确定性。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到期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不能全额结算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在期满后某个时间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但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资金结算其在系统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三是法律风险。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的法律框架或法律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四是运行风险。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操作因素,例如技术故障或者运行错误所构成的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某个参与者不能结算其债务或者系统本身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系统的参与者不能在期满时结算其债务所构成的风险。这种破坏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流动性问题和信用问题,从而可能威胁到系统稳定或者金融市场的稳定,即多米诺骨牌效应。在我国支付系统运行初期,支付系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运行风险,集中来源于系统设计或应急机制方面。下面根据山西省上线运行支付系统的实践,说明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来自制度建设滞后且不完善。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虽制定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抵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未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各地自行制定岗位职责不尽统一,造成会计人员在办理实际业务时,缺乏有效依据,不利于上级行实行统一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运行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是由于系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等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主要有设备、系统设计和应急方面引发的风险。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或职员操作失当特别是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还不能熟练掌握的前提下而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没有设置自动签退功能,如操作人员长时间不操作系统或忘记签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虽然在一定期限内提示更改操作员密码,但并不强制要求更改为不同的密码;三是无操作员重复登录限制功能;四是大额资金汇划无主管的审核功能,特别是对县级网点的原始信息监控难以到位;五是系统中有些重要事项可以由业务主管独立完成,不符合风险控制的原则;六是所有的联行查询查复业务由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影响资金周转速度。七是只有网点的记账员和复核员才能见到原始资金汇划凭证,联行柜无法将发出的业务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增加了联行的风险控制难度。八是自动入账功能缺乏风险控制。九是网点打印接收联行柜处理的转汇业务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单)”上无收款人记账账号,网点有时不能明确知道该笔账务记到何处,容易引发资金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有:一是系统的异常提示引发的操作风险。如在发送大额往账时,系统会有些异常提示让操作人员误认为提交失败,就再次提交,导致重复发送。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如系统提示“系统调用错误”,也会使操作人员误认为系统记账失败,重新发出该笔业务,从而导致清算账户重复记账。二是操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引发的操作风险。由于支付系统处于运行初期,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加之大部分基层操作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具体业务操作和相关规定不熟悉,尤其是对突发事件或异常事件的处理,很容易出现操作差错,不但影响业务处理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可以说,以上风险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道德风险却与人的主观思想密切相关。在当前支付系统各项规定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无疑成为各种风险中隐蔽性最强、危害性最大的风险。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几点建议(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的法律地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运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关于支付系统的管理办法、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仍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支付系统方面的法律,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门性的,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标准,借鉴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制定一部误发送或重复发送的支付业务,在接收清算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处理手续规定: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但在实际协商解决中,接收清算行为了维护其客户利益,以“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为由不予配合,造成协商解决困难较大。因此建议: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各清算行无条件积极配合的义务或责任。(三)以控制流动风险和信用风险为重点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不同,但风险防范的重点都是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有:排队机制、日间透支、自动质押融资、“清算窗口”、高额罚息贷款、对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具体为:国家处理中心(NPC)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进入排队处理,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可以选择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在预定的时间,NPC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在清算窗口关闭前,NPC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根据清算账户行的信用状况核定其日间透支限额。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仍未启用日间透支功能。目前各金融机构虽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签订了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但人民银行总行设定了预留贷款规模,当透支额度大于预留贷款规模时,必将引发流动性风险。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认真研究高额罚息贷款的可操作性,由市场化运作,实行按需分配,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防范资金不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为了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当直接参与者出现流动性或信用风险时,CNAPS就可以动用其全额或部分抵押物清偿其对其他参与者的债务,既保证最终清算又避免了人民银行的垫资风险。四)防止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各国中央银行特别关注系统性风险。当一家参与者不能按时偿还其债务可能引起其他多家参与者到期也不能偿还债务,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财务困境,危及支付系统甚至实体经济的稳定性。各国中央银行对限制大额资金转账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特别关注,因为随着交易总金额的增加,总的风险暴露也倾向于增加,因此大额资金转账系统的潜在风险经常比零售资金转账系统大得多。可见,各种风险的恶化都会最终引发整个支付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和金融稳定。因此做好各种风险的防范是防止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在我国除CNAPS外,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集中核算系统(TBS)、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都已或即将与CNAPS相连接。支付系统应适时对每一个外接系统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外接系统潜在的风险特点,分别制定统一而又有特色的风险管理措施,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体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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