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浅析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的详细提纲?,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6-0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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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 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四、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情况复杂。 2、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帐户关系,对其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往往不愿承担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对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进行付款或议付,为了防范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加列类似条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开征行的偿付款项后方予以付款)。 3、单证不符,风险巨大。一旦开征行无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发现很难径洽开征行,据理力争,主张权利。 4,他人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由于原证与新证相互关联,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证原证与新证内容不符,势必出现单证不符。又如,中间商办理单证业务出错,开征行拒付,我方无疑要遭受收汇不到的风险。 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着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六、远期信用证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开证行审单通过,承兑该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给于申请人的资金融通,但同时也给受益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七,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迟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不出具跟单汇票,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不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再履行付款责任。在此方式下,受益人无款放单,风险极大。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八、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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