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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时间:2022-06-18 19:54
本文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6-18日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第六条 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适时调整。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进行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流程;

  (二)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

  (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

  (四)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

  (五)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型检维修等危险作业;

  (六)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情形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十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第九条 企业对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以一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

  (四)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涉及本企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第十一条 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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