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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机电是什么,有哪些?

时间:2022-07-26 05:06
本文关于矿用机电是什么,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7-26日讯:

煤矿机械、电气设备和设施是煤矿生产的基础。井工开采的煤矿机电设备主要包括提升设备、通风设备压风设备、压力设备、排水设备、采掘设备、支护设备、运输设备、供电及电气设备、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抽放设备。

煤矿井下防爆电工的职责是什么.

1、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程序。
2、对所辖的设备勤检查、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失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3、专职或兼职的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4、防爆电气在入井前,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的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查部门检验。
6、防爆外壳的维修,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并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的检查:
⑴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⑵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的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在煤矿中,哪种技术员最安全、最危险?通风。采矿。安全。机电。采掘。地质。测量。知道的说说吧

没有最安全的,只有相对安全的。
先说采煤系统的,包括综采技术员,掘进技术员,和生产科技术员。最安全的算是生产科的技术员,工资较低,和二线工资水平相同。
通风系统中,这个不是太了解。有两种是一线的技术员,这个真不是很了解。要看不同的矿。其作用也不同,高瓦斯矿,突出矿井,低瓦斯矿,是不一样的。看你在那个矿。
运输系统,运输系统中又分机电队(科室),皮带,和轨道。这都算是二线的,相对而言所有技术员都是比较安全的,但是不能算绝对的安全,看各个矿的管理制度和执行程度,如果没有“三违”,加上管理严格,基本不出事,很安全。如果管理不好,多发事故为触电事故,再者就是轨道上的撞人,挤压,矿车出轨砸到人,等人为事故。皮带上多是爬皮带事故,还有管理不严皮带起火(很少).
关于地质方面的,基本没啥危险,但是你要是下井测量那可就不一定了。
煤矿中,九成以上的事故都是人为造成的,或是经验主义,或是麻痹大意,或是违章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经验在写规章是考虑全面一些,能够避免很多事故。
(原创,引用时标明来源)

所属煤矿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什么?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各煤矿必须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办公会议、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费用提取等制度,加大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煤矿必须加强入井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日常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识灾抗灾能力;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做到教室、设施、师资、教材“四到位”;配备投影设备、音响设备;成立培训中心,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定日常培训计划,专项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煤矿区队(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区队(班组)长的培训教育。
  (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战略。各煤矿要充分利用煤炭专业院校资源,培养煤矿专业的技术人员。培训方式分脱产与半脱产,培训时间分长期与短期。对采矿、地质、测量、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管理、采煤工艺、作业规程编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间断培训。同时,各煤矿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战略,尽快解决煤矿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问题。
  (五)强化水害防治。各煤矿必须购置2台以上大功率探放水设备,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60米;必须聘请水文地质专业机构进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查清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范围;建立专职防治水机构、队伍,防治水制度、探放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配备水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必须实行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探水,积极购置先进的探放水设备;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搞好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所有矿井必须彻底杜绝多头掘进、串联通风现象,必须做到风量充足,通风设施齐全,各采掘工作面、硐室等配风合理;必须安装、使用、维护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并定期升级改造和调校,确保传感器数据准确、动作灵敏、运行稳定;瓦斯检测必须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报警仪、人工检测三结合;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监控系统服务部,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更换等方面的管理,保证瓦斯检测系统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技改矿井施工管理。技改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核定人数组织井下施工。严禁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对技改方案中不用的井筒必须彻底关闭;非技改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打上密闭墙,对密闭墙实行建档编号管理制度。对利用密闭掩盖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
  (八)大力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各煤矿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所有煤矿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井下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工字钢支护、U型钢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梁、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等先进支护工艺;所有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的能力;逐步取消多级绞车提升,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淘汰落后的老式回采、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消灭木支护、裸体巷道、爬行巷道。?
  (九)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作业每班必须确保有矿长带班。各煤矿每周必须组织“五职”矿长、各科室长、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技改或生产。
  (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将整合矿井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必须向整合矿井派出具备任职资格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一)各产煤镇政府是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产煤镇政府必须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产煤镇分管领导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所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二)实行领导包矿驻矿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级领导包矿、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领导驻矿制度。包矿、驻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技改或生产;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及隐患整改措施。
  (三)建立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各产煤镇、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周例会制度,及时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每半月对煤矿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检查执法,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生产行为。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示、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市煤炭局、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不间断对辖区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台账,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六)建立矿井考核管理机制,对煤矿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建立煤矿“百分制”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矿长管理、矿长入井带班、技改工程进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管理、矿井防治水、矿井通风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矿井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综合考核排名,按季度通报。根据排名情况对煤矿进行动态分类管理。
  (七)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的监管责任。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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