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授信管理的存在问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8-05日讯:
集团客户风险具有系统性、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集团资金链断裂风险往往是过度授信背后的授信额度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的最终反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指由商业银行对同一集团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所给予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各类授信产品,均需纳入集团客户额度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以集团客户为“同一债务人”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的科学机制尚未健全
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确定是商业银行审批管理中技术难度最高的工作之一,与风险管理技术开发滞后于单一客户密切相关。即使有先进的风险量化技术的支持,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因优质集团客户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相主动营销的对象,客户谈判地位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营销层级被迫由分行提高到总行组织推动。因部分营销机构仍惯性沿用“大包大揽、一家独办”方式实施大客户、大项目营销战略,片面强调和突出授信额度营销工具的作用,一定程序上会导致审批机构脱离审慎确定额度的管理要求,脱离集团实际承债能力和信贷需求,倾向于核定大额、巨额批复额度,背离内部风险控制量的制度定位,使得客户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与虚增的授信额度出现一定的错配现象。
(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比较粗线条
一是存在额度空置率较高的现象。迫于银行间互相攀比和竞争压力,作为营销工具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节节攀升,但由于缺乏集团客户真实授信需求的基础,批复额度使用率却有所下降。空置额度不仅增加了各级审批机构的人力资源,而且占用了各级审批机构的审批通道,真正能提款的授信报卷审批时效为此受到影响,这一方面造成了审批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审批效率。
二是额度层级复杂且难以掌握。由于缺乏额度细化的各项管理规范,各级授信机构混用批复额度、合同额度和用款额度,对不同类型额度的使用范围把握不严。有权审批机构往往只管理自身所批复额度,而批复额度项下除满足批复的基本授信条件和其他法律条件,借贷双方签约合同项下的单笔提款额度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审批把关,制度规定上往往不够明确。
三是用款额度管理技术滞后。集团客户用款额度管控高度依赖信贷系统的技术进步,由于现阶段商业银行用款额度的业务系统台账与核心会计系统还不能做到适时对接,总、分行放款中心或贷后监控机构直到集团客户书面提出新的用款申请时,查询时才发现额度占用已满,与客户已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约合同无法执行。
(三)缺乏差别化核定授信额度的制度安排。集团授信额度既存在管控不足,也存在管控过度的问题
管控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撇开集团为集团内单一客户授信的问题控制不力。对集团成员企业实施单户授信的标准模糊,在集团授信组织申报过程中,弱化甚至取代单一客户的授信风险分析的倾向严重,又使得集团内的单一客户授信风险凸显。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集团授信事倍功半、甚至流于形式,无论是对集团整体风险还是对单户风险都控制乏力。
管控过度主要表现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一网打尽”式的集团授信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合理确定授信范围。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授信管理边界过于宽广,导致银行内部机构间的协调组织工作繁重而艰难,任何一个参加行工作不力或配合不积极,都将成为整个集团授信工作中的“短板”,影响集团授信效率和质量。管控过度对内则导致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剧增,对外则表现为授信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开展和维护与重点优质客户的授信合作关系。
(四)集团客户的主办行或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方案把关不严,导致集团客户成员企业风险高低把控不严格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多方面原因,主办行或牵头行在拟制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过程中,往往只对各成员行申报的成员企业授信方案进行简单的汇总工作,对一些严重的授信方案缺陷和显而易见的授信风险,统统交由有权行审批机构处理,风险管理关口后移,牵头行把关形同虚设,授信材料质量低下,影响了集团客户授信的质量与效率。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层级管理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存在已久,形成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涉及内部跨部门工作。但上述问题并非是不能解决的,关键基础是要做好对授信额度的科学界定。 根据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适用范围,可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细分为三个层级:
(一)批复额度
批复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审批机构根据本行能够承担的对单一集团的最高风险限额,批准对同一集团本部及下属成员企业在满足一定授信条件下的各项授信总额。
批复额度也被称为内部额度,并不书面通知授信客户。在批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商业银行一般会综合考虑银行董事会的风险偏好、当年授信政策的核定,当年授信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权衡。
(二)合同额度
合同额度指商业银行在批复额度项下,由借贷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集团本部及和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各项合同授信总额。
合同额度也被称为已签约额度。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容忍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之和略超过或等于集团客户批复额度,但会要求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合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三)占用额度
占用额度是指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在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全部提款金额。
占用额度也称为实际授信余额。一般地,商业银行严格将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实际提款余额时点上控制在合同授信额度之内。
三、构建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机制
(一)科学确定集团额度批复额度
遵循适度授信原则,合理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是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的初始环节和最重要环节。
理论上,商业银行应综合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以及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和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参考同业竞争因素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单个风险限额。
在核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即:
1.股东背景及组织架构;
2.产业分布及所涉及各板块行业状况;
3.集团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以及各板块经营状况;
4.集团合并财务状况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
5.集团对下属企业管理能力及资金管理模式;
6.对外投资情况;
7.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8.对外担保情况;
9.集团在各家银行授信总量及融资能力;
10.集团与我行合作情况(以往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履约记录、综合回报等);
11.集团的实际资金需求;
12.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13.其他相关因素。
(二)加强对集团客户合同额度的管理
作为借贷双方书面签订的客户可提款的授信合同额度,商业银行有权审批机构既应加强对集团客户签订合同的二次审批管理,同时也可为提高营销效率而对合同额度项下单笔提款予以适当转授权。
1.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中已对集团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明确额度分配方案及授信必要条件时,可以由营销机构根据批复条件,与指定的集团成员企业签订合同授信额度,并在放款中心落实放款条件的前提下,在合同授信额度内直接办理放款业务。
2.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未对集团授信额度进行分配,或虽已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但未完全明确授信必要条件,营销机构与集团客户签订合同授信额度之前,还应根据授权授信管理的权限规定,履行信审会审批程序。
(三)监督集团客户主办行认真履职
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见流程图);另一方面,应增加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预审程序,严格落实主办行或牵头行对各成员企业授信风险的管控职责。
主办行或牵头行营销机构应根据各成员行的成员企业单户授信方案拟定集团整体授信申报方案后,须先报送同级有权审批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批会议进行权限内预审批。经预审批最终同意的,方可以将授信申报材料连同预审会议批复一并向有权审批行申报审批。预审环节的操作严格执行本行的有关规定。主办行或牵头行应认真严格地组织集团客户授信的预审工作,切忌“走过场”,对于因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风险损失发生的,将追究主办行或牵头行的管理责任。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对公授信谈判和平行作业工作
要进一步加快对公授信谈判机制的推进步伐,切实发挥集团主办客户经理在制订授信方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根据与集团客户谈判结果制订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在内的统一授信方案,合理安排风险与收益。要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状况、未来现金流量、资本金和信用需求,以及授信期限内使用额度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及其用途,避免出现过度授信等情况。同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订要求抓紧选配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积极推进平行作业,抓住关键信贷风险环节,切实发挥风险经理专业优势和独立性,重点加强对授信风险防范措施的评价分析,切实提高授信申报材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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