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履行进出口合同的程序很多,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中存在着哪些风险?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考虑2个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8-21日讯:
一、进出口贸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跨越的空间大、时间长,涉及的环节多,进出口贸易双方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必须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四种,各种结算方式又有不同的类别,其风险程度亦不同。
1.汇付结算风险。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该方式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友好的贸易伙伴之间,能高效、安全、及时、低成本结汇。对出口商来说,如果能争取到预付货款方式对其极为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方式,只要发运了货物就很难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控制。在此情形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最终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争取货到付款方式有利,反之,如果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风险加大。
2.托收结算风险。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
3.信用证结算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目前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支付过程基本上是“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银行议付并索汇→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赎单提货”几个环节。这种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但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基于贸易合同,而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风险,主要有:(1)外部环境因素,如贸易管制造成的取消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造成的延付或少付款项等产生的风险。(2)由于贸易商的工作失误、银行的工作疏忽、结算程序处理不当,以及信用证或单据中内容的含混不清、疏漏等具体技术细节的差错而造成的拒付、延付等产生的风险。(3)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主要是有关贸易当事人通过变造、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软条款”信用证等欺诈方法获取货物或款项而产生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欺诈引起的风险种类繁多,有受益人操作的欺诈,也有开证申请人操作的欺诈,还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的欺诈等等。
4.银行保函结算风险。银行保函结算,对银行而言,是风险较大的业务。对进出口贸易商而言,其风险主要在于对方可能提供伪造、假冒的保函进行诈骗。
(二)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
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来划分,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可以分为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以及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
1.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进出口贸易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纠纷,引起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可以分为:(1)与对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主体不合法引起合同无效产生的风险。(2)由于合同成立程序不合法引起合同无效产生的风险。(3)合同的目的和约定的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合同无效的风险。
2.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品质、规格、交货数量、包装、交货地点等条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卖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差异或履行能力的不足等,导致交货与合同不符,引起合同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货物的包装与合同不符;货物规格与合同不同;交货地点纠纷等。
3.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合同欺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合同当事人(欺诈方)没有履约能力的欺诈。在这种欺诈类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虚构的,或者确实有这么一个当事人,但这个当事人是一个注册资本很低的有限公司,他所负的只是有限责任,被欺诈的一方要想追回损失,是非常困难的。(2)合同当事人(欺诈方)有履约能力的欺诈。欺诈方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特别是合同中品质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和索赔条款常常被欺诈者利用。
(三)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风险。
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提单风险、欺诈风险。
1.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是指引起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引起运期的延误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提单风险、欺诈风险包括:(1)倒签、预借提单欺诈,主要是承运人通过签发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的提单给托运人,而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规定日期,或承运人在装船完
二、防范措施
措施只可能是熟练掌握贸易程序,每个环节都谨慎认真,按规则严谨的进行。尽量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让对方无机可乘。在每个程序中考虑的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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