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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修改)

时间:2022-09-21 07:17
本文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修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9-21日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第五条 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第二章 风险管控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

  (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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