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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低风险地区集贸市场都要实行封控管道吗?

时间:2022-11-10 05:14
本文关于在疫情低风险地区集贸市场都要实行封控管道吗?,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1-10日讯:

低风险地区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实行封控管理,农贸市场是人们生活日用品蔬菜水果肉鱼蛋米面油等等的地方,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活的,那个地区没有疫情确诊者也没有确切报道说有确诊者去过那个农贸市场或者那个农贸市场出现了涉疫情产品是不允许封控的,人们的正常生活不能被阻挡

不需要。

现在国家有明确规定,出现新冠疫情的地方,如果没有确切消息说患者去过的场所,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能以防控的借口进行封控。

也就是说,低风险地区的集贸市场,如果病毒携带者没我在去过的,是不用封闭的。这避免了因防控过当而影响到人民的生活。

黑龙江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压实责任,督促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聚集性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人员聚集的,予以停业整顿。

2、隔开经营,摊位间距超过1米的,中间用塑料布等物品隔开,避免经营者频繁近距离接触。

3、错时出摊,严禁集中设置摊位,摊位间距小于1米的,相邻摊位采取单双号错时出摊,防止市场经营者聚集。

4、结合“龙江健康码”的推广普及,进入市场人员电子扫码登记,减少排队入场时间。

5、增加测温人员,升级测温设备,提高测温速度,尽量减少进入市场人员滞留时间。

6、人多时排队进入市场,排队间距1米以上。购物人员要保持合理的距离。

7、合理控制市场内人流和密度。严禁违法降价或哄抬物价,避免购物人员聚集。

8、设置隔离带等设施,场内疏导员提醒消费者保持距离。利用场内广播等设施,循环播放警示提醒消费者,防止人员聚集。

9、生鲜商品事先称重,即选即走,减少人员停留时间。

10、设置微信、支付宝等快捷结算方式,优先使用电子支付,支付时排队要超过1米以上。

集贸市场管理经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的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试行)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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