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1-27日讯: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如下。
1、对于金融监管,就是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市场参与者自觉、自发地服从管理。这种管理形式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可以更好地实施,但在非理想状态下,市场参与者不会那么容易服从管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金融监管或监管行为,市场参与者之间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改变现状,利用信息时代的产品,互联网理财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还不是很严谨,市场参与者的数据信息偶尔会出现错误。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完全放任市场发展,应及时监管。
2、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能否在市场不可预测的情况下保持理性,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许多个人行为通过银行信贷完成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但是,这种行为毕竟不属于集体信用。互联网金融监管对其个人行为的判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尽管互联网会通过其个人数据系统地分析个体,但互联网在分析人性方面仍难以预测其变化。而且,一个人的思想无法控制集体思想。在国内传统中,少数服从多数。
3、这种习惯下的人习惯性地做出决策,却得不到集体的认可,从而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被整个企业否定。互联网理财无法了解它,也无法判断其投资行为[1]。除了上述之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源于其不稳定性。众所周知,不少新闻报道称某金融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各国提醒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十分必要。
4、一些互联网金融在其营销过程中为人们规划了一个极其美好的未来,这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导致很多人被蒙蔽,对平台充满期待。那么,平台遭受风险后,根本没有承担风险的资本,将面临破产。投资者也很难收回资金,这将深深地伤害到许多参与者。而且,在互联网金融行为中,很多人都是非理性的,他们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的投资行为欺骗了自己。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付诸实践,让监管力度大的市场参与者回归安全的投资环境。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的主要表现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重要性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中的主要表现就是对信用进行评级,然后可以控制风险。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直接融资存在结构缺陷
我国目前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行和流通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广大中小企业仍然难以跻身其中,大型企业依然占据优势。加之在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当中,机构投资者一直是绝对的主力,当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受限时,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通常有限。
2、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大企业对小企业形成明显的“排挤效应”,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由于历史沿革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四大行的主要客户群体依然为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从金融体制方面分析,与众多的中小企业相比,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
3、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和相应配套措施
(1)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利。在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之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严重不足,通常运用的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2000年以来,虽然金融机构将90%以上的债务企业破产案件诉诸了法律,但通常法律保护的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经被转移,金融机构债权实际上被悬空。形成了在一些产权保护差的地区,借款企业逃废债严重,银行惜贷、被动防守、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的恶性循环局面。
(2)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意识淡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有所加强,但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形成重视对外信用度和企业道德的商业习惯。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对于“市场交易”的前景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市场交易”的场所制度很不完善、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较弱,风险补偿机制缺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但其总体实力较弱、担保风险累积,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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